注冊商標轉讓的形式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58
??? 關于注冊商標的轉讓形式,多數國家的商標法要求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合同轉讓,并應公告;例如,日本《商標法令第24條第3款規定:“受讓商標權時,應按通商產業省命令的規定,在日報上公布其事實。”
??? 我國商標法考慮到注冊商標轉讓的特殊性,要求注冊商標所有人和受讓人按法律規定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同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還晚定:?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此外,“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應注意的是,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同于注冊商標的移轉。盡管兩者均發生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變更,但注冊商標的轉讓是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的法律行為;而注冊商標的移轉是在一定客觀情況下發生的,如原注冊商標所有人死亡、倒閉、破產、合并、解散、終止等,均發生注冊商標的移轉。
??? 注冊商標盡管可以轉讓,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①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是受讓人合法生產、經營的商品i②受讓人只能是我國《商標法》第4條所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