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惡意注冊和侵權的商標法修正案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4:21
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主要針對惡意商標注冊,包括針對其他品牌以及大型倉庫的商標,以及打擊通過提高民事法院可能會判處的最高懲罰性賠償來進行假冒。
修訂后的法律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是突然頒布的,沒有經過傳統的公眾咨詢程序。但是,眾所周知,該法案是立馬通過立法機關,以支持中國政府與美國政府就一系列貿易問題達成協議的努力。
盡管有許多細節需要通過進一步實施的法規加以澄清,但修訂后的法律中關于惡意注冊的規定對知識產權所有人及其協會所表達的關切做出了令人欽佩的回應,而且其方式似乎遠遠超出了國際保護標準。他們這樣做部分是通過允許中國當局對惡意提交者及其商標代理人處以罰款和其他處罰。??
該法律的修正案還匯編了法院和行政當局在處理惡意文件方面的最新做法,從而有助于確保對海盜的法律實施更加一致。
預計國務院將在該法律于11月1日生效之前發布實施細則草案。如下所述,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CNIPA”)也可能發布單獨的規則,以允許其備案。知識產權所有人及其協會的請愿書,以將特定的海盜添加到有效的黑名單中,從而有助于將工作重點放在造成更大傷害的海盜上。?
惡意注冊
如上所述,修訂后的法律中關于惡意注冊的規定顯然旨在處理針對其他受害品牌所有者的倉儲以及傳統的惡意歸檔。特別:
(a?)?惡意和使用意圖
法律的第4條中增加了一個新條款,其中規定:“惡意注冊且不打算使用的商標注冊申請應被拒絕”。??
該規定似乎主要是為了編纂中國法院和書記官處最近的做法,以打擊海盜未提供善意使用其商標的證據的惡意檔案,特別是在海盜已向商標申請商標的情況下。大數。第4條的新語言還旨在為商標局在審查過程中駁回申請提供更清晰的基礎(有關此方面的進一步評論,請參見下文)。
同時,對法律的第33條和第44條進行了修改,以整理現行做法(尚未統一適用),在這種做法下,可以根據所謂的違反第4條的規定提起反對和無效訴訟。
(b?)海盜和商標代理人的不當行為
修訂后的法律第68條規定了對惡意提交者以及商標代理人的警告,罰款和其他未明確規定的罰款,以協助提交者從事違反針對惡意應用的法律禁止的行為,包括上述第4條。
第六十八條還賦予中國法院對起訴“惡意商標訴訟”的申請者和商標代理人施加不明處罰的權力。目前,這句話的確切范圍尚不清楚,但很可能是為了阻止海盜利用民事法院擠壓海盜行為的受害者以勒索的價格進行購買的轉讓或強制許可。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15條,此類處罰可包括對法人實體違法行為處以最高100萬元人民幣(140,000美元)的罰款,或對違反者為個人的處以最高100,000元人民幣(14,000美元)的罰款。
修訂后的法律第19條進一步禁止商標代理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海盜行為違反法律第4條的情況下協助海盜。
警告
第68條最初是由全國人大只有地址的不當行為旨在通過商標代理-包括特別的惡意應用程序通過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以自己的名字。由于第68條中的新規定(見下文)并未具體涉及提交人或商標代理人,因此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即是否只能對商標代理機構施加懲罰。但是,在對CNIPA高級官員于2019年4月28日發布的修訂法律的解釋中,已確認第68條實際上將適用于惡意提交者,而不僅是商標代理機構。
第68條的案文:
“惡意提出注冊申請的,應根據情況處以警告或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惡意提出商標訴訟,人民法院[應(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通過CNIPA關于惡意提交文件的規定草案來實施?
2019年2月,CNIPA發布了征求意見稿的規則草案,建議擬建立一個有效的惡意提交者和倉庫黑名單(稱為“商標異常提交者”),并產生以下實際后果:
TMO在審查過程中要求申請人提供使用意圖的證據(當前做法通常不要求這樣做,很少有例外);
拒絕審查員認為是惡意提出的申請;
對惡意提交者施加“社會信用”處罰。
它仍然是目前是否草案CNIPA規則將最終在其目前的形式發布(見規則草案SIPS”報告還不清楚這里)。但是,這方面的澄清以及引入新黑名單程序的時機可能會很快發布,以便為成功結束與美國之間的未決貿易爭端奠定基礎。?
打擊海盜的新策略??
上述變化-從中國法院最近作出大膽決定在一起(見SIPS”在這樣一個情況下,報告在這里) -打開大門,為不守信用的受害者的新策略商標在中國的盜版行為。?
在短期內,這些可能包括:
向海盜發送警告信,警告可能的罰款,向商標代理人發送類似的信,也將其引起注意,以避免對客戶的不當行為有所懷疑;
受害品牌所有者向CNIPA提交非正式干擾和聯合請愿書,在引入更正式的惡意舉報人制度之前,可能有用。
針對注冊盜版者提起民事訴訟-尤其是那些積極使用和侵犯受害者知識產權的盜版者,和/或針對受害者或其在中國的商業伙伴提起侵權訴訟的行為,包括對在線廣告的下架或針對當地海關扣押了受害者的正品。
民事侵權賠償
國務院官員一段時間以來已經表示計劃提高知識產權所有人可以通過針對知識產權侵權者的民事訴訟獲得的最高賠償水平。為此,修訂后的《商標法》第63條包含以下規定:
如果侵權被認定為“惡意”?,而情節被認定為“嚴重”,則中國法院可能判給的最高賠償額從相關基準金額的300%增加到500%(即,侵權人的利潤,受害人的損失或適當的特許權使用費率)。(在這種情況下,最低賠償額仍為基本金額的100%。)
如果無法確定相關的基本金額,則可判給最高人民幣500萬元的法定賠償(相比之下,先前的法律規定為人民幣3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全國人大對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了相同的修改,該法保護了未注冊商標,商業外觀,商品名稱和商業秘密以及其他知識產權。
從立法的角度來看,這顯然是向前邁出的積極一步,但這些變化是否會對中國的假冒產品產生明顯的威懾作用還有待觀察。?
先前的法律已經賦予法院充分的權力來判給高額賠償金。但是實際上,深圳,廣州和杭州(阿里巴巴的總部)等熱點地區的法院在計算損害賠償方面被證明非常保守,即使是在相對嚴重的案件中。許多人認為,這些地區法院的保守做法是擔心更高的賠償金裁決會刺激知識產權所有人提出大量新的投訴,從而給已經忙碌的被告席增加了進一步的不可持續負擔。?
處置扣押的貨物和生產設備
修訂后的法律表明,在處理侵權商品以及假冒者用來制造假冒產品的原材料和生產設備方面,可能會倒退。
在民事訴訟中,第63條規定了商標所有人提出要求后銷毀假冒商品的條件。先前的法律中不存在這種情況。
現在,第63條建議,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允許非商業使用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假冒商品,原材料和生產設備。?
當然需要對“特殊情況”的定義和范圍以及允許使用的非商業性使用侵權物品的類型進行澄清。
未來的規則也有望闡明上述限制是否僅適用于中國民事法院,或者是否也將由市場監督局和中國海關等刑事法院和/或行政執法機關實施。?
追溯性
未來的《實施條例》可能會有助于闡明如何將修訂后的法律應用于在法律生效日期之前發生的案件。?
如果法律的改變僅被視為現有慣例的編纂,則當局有合理的機會將新法律適用于在生效日期之前尚未最終裁定的任何案件。?
其他執法改革
在過去的幾個月中,現負責監督所有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國家市場監管局(“ SAMR”)宣布了一系列新舉措,以加強知識產權執法,尤其是在在線環境下。而且,SAMR官員現在正在積極與協會和各個公司聯系,以獲取有關他們所關注問題的信息,包括侵權案件的線索。毫無疑問,政府正在計劃一個新的“活動”,以集中精力實現更好的結果。
但是要在中國實現更大程度的制假威懾,將需要采取多種協調措施,包括:
為防偽提供更持久的政治支持,特別是在熱點地區和市場(在線和實體);
地方最高管理機構和SAMR的執法部門更復雜,更積極地應用行政執法,尤其是在與在線相關的案件中;
為地方公安局提供更多的培訓和資源;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知識產權規定,這在中國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