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中不可彌補的損害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4:24
由于商標侵權對聲譽造成的損害,法院歷來認為侵權導致不可彌補的損害。這種推定為商標所有人提供了一個優勢,即不必提供證據證明商譽損失是無法挽回的,以獲取禁制令。隨著最高法院和巡回法院最近的判決,這種推定已經消失了,商標所有者在避免侵權方面面臨更加艱巨的斗爭。
2006年,最高法院在eBay Inc.訴MercExchange,LLC,547 US 388(2006)中的判決中改變了禁令的格局?。eBay拒絕自動推定專利侵權案件中不可彌補的損害,認為法院仍然必須遵循傳統的四要素禁令救濟標準(這些因素是不可彌補的損害,其他補救措施不足,當事方與公眾之間的艱難平衡)利益)。2008年,最高法院確認了禁制令救濟的特殊性質,認為原告不僅必須證明存在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可能性”,而且還必須證明存在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實質性”可能性,??Winter v。Natural Res。在?eBay?和?Winter之后,法院開始在商標范圍內解決該問題。2012年,第五巡回法院在對四項因素進行測試并援引eBay的意見時,裁定,一旦侵權案件中顯示出可能混淆的可能性,則仍然可以推定不可彌補的傷害。
2013年,第九巡回法院在巡回法院之間進行了分割,即Herb Reed Enterprises,LLC訴Florida Entertainment Management,Inc?.,案卷736 F.3d 1239(2013年第9巡回法院?)。在?赫伯里德(Herb Reed)中,法院依據eBay?和《蘭納姆法》(Lanham Act),該法要求根據“公平原則”授予禁令,以裁定?商標案件中不再存在不可彌補的損害的推定。第三巡回法院還堅定地宣布,eBay的理由?要求不再適用Lanham Act案中不可彌補的損害的傳統推定,??Ferring Pharm。,Inc.訴Watson Pharm。,Inc。,765 F.3d 205(3rd Cir.2014)。第十一巡回法院和第二巡回法院都暗示,它們也將不再承認不可彌補的損害的推定。?
禁令救濟通常是商標原告的主要關注點。這一事實以及對不可彌補的損害的推定已經導致了一些奇怪的結果。在一個案例中,陪審團裁定侵權,但未判商標所有人任何損害賠償。隨后,法院在?赫伯·里德(Herb Reed)之后,駁回了永久禁令,從而使陪審團認定侵權活動得以繼續進行。
鑒于當前的趨勢,尋求禁令救濟的商標所有者應牢記兩個重要因素:
是否需要不可挽回的傷害的證據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聽證訴訟的法院。
不管法院如何,根據最近的判決,提供不可彌補的損害證據可能是明智的選擇。? ?
當您的商標在侵權者手中時,假定的無法挽回的傷害的日子已經一去不復返了。現在,任何尋求禁制令的原告都必須加倍努力,以證明他們面臨無法量化的不可彌補的損害,否則冒著法院判定其對侵權有利的風險,但拒絕停止侵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