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允許被許可人在駁回后繼續使用商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4:29
在Mission Product Holdings Inc.訴Tempnology LLC案,第17-1657號中,最高法院裁定,債務人拒絕執行合同并不會廢除他人根據該合同享有的權利。盡管法院的裁決專門涉及商標許可的權利,但其理由似乎更為廣泛。最高法院實際上已經取消了債務人拒絕任何租賃,特許權,許可或協議的權利,然后阻止了交易對手享受先前授予的權利。這對債權人來說是可喜的消息,對債務人將構成挑戰。
最高法院的裁決源于一項長達35年的判決,即Lubrizol Enters。,Inc.訴Richmond Metal Finishers,Inc.案,756 F.2d 1043(1985年第4卷)。在路博潤,第四巡回法院允許債務人拒絕專利許可,以使債務人能夠以更高的價值將專利貨幣化。第四巡回法院的決定受到了強烈的批評,并導致頒布了《破產法》第11條第365款第365(n)節第365(n)條,該條允許知識產權許可的被許可人繼續使用該許可,即使遭到拒絕。有人會認為這將解決問題,但是不幸的是,國會沒有在《破產法》的“知識產權”定義中包括商標。11 USC§101(35A)。一些法院開始認為國會一定有意省略了商標,而另一些法院則認為該遺漏是無意的和毫無意義的。
在Sunbeam Products Inc.訴Chicago American Manufacturing LLC,686 F.3d 372(7th Cir。2012)一案中,第七巡回法院駁回了第四巡回法院在路博潤的控股權,并裁定即使在許可人使用后,交易對方也可以繼續使用商標許可在破產中拒絕了許可證。盡管在第四巡回賽和第七巡回賽之間有巡回賽,但大多數法院開始遵循第七巡回賽在新光的訴訟。然而,后來,第一巡回法院在路博潤的第四巡回法院表示支持,并拒絕了第七巡回法院在新光的控股,裁定要求債務人維持拒絕后的決定是不公平的。商標,并且國會在制定第365(n)節時必須打算排除對商標的保護。Mission Product Holdings Inc.訴Tempnology LLC(In Tempnology LLC),879 F.3d 389(2018年1月1日)。
最高法院推翻并大體上認為,盡管法律規定,在破產之外,交易對方仍可自由使用合同授予的權利。唯一的異議來自Gorsuch法官,他認為鑒于有關商標許可已過期,上訴應被駁回。索托馬約爾大法官發表了同意的意見,指出由于《破產法》第365(n)條不包括商標,因此最高法院的裁決意味著被拒絕商標許可的當事方可能比其他被拒絕知識產權許可的當事方擁有更多的權利, -債務方必須繼續付款并根據被拒絕的協議執行其他操作,以便繼續使用許可證。
最高法院的裁決使《破產法》賦予債權人一些和諧。以前只有擁有房地產租賃和非商標知識產權被許可人的租戶可以繼續使用被拒絕合同項下的權利。最高法院的裁決似乎進一步,將這種權利授予所有交易對手。例如,債務人不能拒絕設備或飛機租賃,然后再將該財產重新出租給其他人以獲得更高的價值。同樣,這對債權人來說是可喜的消息,但對債務人而言卻不是那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