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中拒絕的所有描述標準的“合理方式”以及異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4:35
在審查了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Board)拒絕將XCEED商標注冊為農業種子的決定后,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維持了駁回決定,認為申請人的XCEED商標很可能與先前的商標混淆-同一商品的注冊商標和設計標記X種子。??在Re Viterra,Inc?.,案號11-1354(聯邦法院,2012年3月6日)(O'Malley,J.)。?
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用于農業種子的標準字符“ XCEED”。審查員拒絕注冊,發現申請人的商標可能與注冊的商標和設計商標“ X-Seed”混淆,該商標由紅色的大號程式化字母X組成,字母X-Seed較小。字母以灰色??勾勒出黑色。審查員得出結論,當事雙方的商品是相同的,并且當事雙方的商標是語音上的等同物并且在視覺上相似,因此拒絕注冊。上訴后,委員會確認了拒絕,對當事雙方的商品的相同性質給予了“重任”。關于商標的外觀,委員會采用了“合理方式”標準,并解釋說:“當申請人尋求以標準字符注冊其文字商標時,那么董事會必須考慮所有合理的方式來描述這些詞語。”?根據該標準,委員會發現,申請人XCEED商標的一種合理變體可以包括一個大寫大寫字母“ X”,然后以較小的字母寫上“ ceed”一詞,類似于注冊人的現有商標。
在向聯邦巡回上訴后,申請人辯稱,先前存在的X種子商標的獨特設計和色彩元素使其在視覺上與申請人的XCEED商標不同。董事會拒絕了“合理方式”標準下的論點。實際上,由于申請人已申請以標準字符形式注冊其商標,因此它不僅限于該商標的任何特定描述,而且如果被允許注冊,則可以想象,申請人可以使用與現有注冊商標相似的格式。這會引起混亂。?
在理事會就此案做出決定后,聯邦巡回法院在反對派中對理事會的決定提出上訴,反對“不合理的舉止”的范圍過于狹窄,并且不受法規,法規或判例法的要求。花旗集團訴首都銀行集團一案中的聯邦巡回法院(IP Update,第14卷,第4期)認為,當使用標準字符進行混淆分析時,應使用允許考慮更廣泛標記的標準商標存在爭議。?
申請人試圖區分花旗集團,稱其不應用于單方面?商標審查,而應僅限于異議之類的跨部門訴訟。聯邦巡回法院否決了“合理方式”測試應適用于商標審查而不是商標異議的主張,并解釋說,兩種情況下的分析(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是相同的。因此,法院認為,花旗集團在商標方面同樣適用考試。最終,法院維持了委員會對申請的駁回,并在很大程度上基于當事方的相同商品和相似商標發現混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