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代理機構的進一步標準化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5:13
權利擁有者需要更緊密地控制和理解向CTMO和TRAB提交的證據以及證據的方式,以便充分權衡證據并使其在他們的案件中最有效。沒有解釋,翻譯或提出適當論據的案件繼續困擾著中國商標審查員的工作量。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國的商標慣例并提高商標代理工作的質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可提交文件和證據的方式和方式的試驗規則:“關于將提交給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申請材料進行標準化的規則,商標代理機構”(試用規則)。這些試用規則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
該規則中的許多要求在商標實踐中均已確立,但是現在已將這些規則匯總到了一個明確的試用規則列表中,希望代理機構采用該規則,否則將面臨被拒絕的TRAB申請。試用規則包括:
清楚說明案件的法律和事實原因(盡管如果審查截止日期還沒有結束,則可以在第一步中簡化這些原因,但不能排除這些原因);
POA應為國內公司或個人的原件,但對于外國公司或個人可以提供副本,但必須在相關機構的印章上蓋章。但是,根據審查員的要求,應提供原始的POA以及必要的經過公證/合法化的文件;
澄清用于證據的格式,包括文件證據和產品證據-關鍵證據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報紙和雜志還應明確標明相關名稱和出版日期。
關于如何處理機密信息的確認書不會傳遞給另一方-但是,如果沒有另一方進行檢查的機會,此類證據的說服力可能會降低。
要求清楚說明相關證據的來源和證據目標(應特別注意與證據有關的時間和地理問題)。
要求將外國書面文件翻譯成中文或遭到拒絕-如果未經翻譯即接受了外國書面文件,則將根據TRAB規則第44條處理。
近年來?,某些商標代理機構的不專業和不規范的做法一直是國家工商總局關注的主要問題。應該為這一進一步澄清商標慣例的舉動表示贊賞,并已在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草案中進一步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