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商標和產品的實質價值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5:43
在2013年6月10日提交的裁決中,威尼斯法院駁回了一項臨時禁制令申訴,該指控基于涉嫌侵犯3D共同體商標的情況,該商標以一個用于寵物衛生袋的骨頭形盒子為代表,并帶有一個用于抽出相同的袋子。
該決定遵循了既定的歐盟判例法,根據該判例法,“可以對具有一定美學價值的形狀授予商標保護,只要該價值不構成被認為是裝飾模型學科的特殊裝飾” 。
法院認為,“特殊裝飾物”的特征阻止了商標的形狀保護,“當合理地預期消費者的需求是針對某些產品而不是針對同類產品時,就會出現”前者帶有這種裝飾,以及形狀能夠使產品勝過競爭對手時,與產品的其他特征(例如質量,性能,價格等)相同。”
在正在審查的案件中,法院裁定,這種骨頭形的3D商標沒有任何明顯的功能,因此無法指出產品的來源。這還考慮到:i)在所討論的形狀上復制了申請人的名稱和象征性商標,并且ii)骨頭的形狀自然讓人聯想到狗和相關配件。
相反,法院認為,所討論的形狀僅由于其“原始和不尋常”的形狀而可能誘使消費者選擇該產品。
最后,法院排除了要求保護的形狀可能由于其廣告或使用而獲得的獨特性,因為EC法規第7條第3款規定了正規化。關于共同體商標的第207/2009號(所謂的“次要含義原則”)不適用于因歐盟法規第1號規定的實質性價值而被排除在注冊之外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