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終成受法律保護的“作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12
來源:金臺資訊
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作出了與時俱進的修改,完善了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等有關規定,同時大幅提高了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
《著作權法》已施行30周年,此次修改是30年來最大幅度修改。由于民法典未將“知識產權編”納入,意味著關于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保護,仍將由現行單行法予以規制。近年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發生變化,對相關法律及時進行修改十分必要。
此番《著作權法》修改,摒棄了填平原則,也就是不再以權利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實際所得作為賠償限額,而是規定了一系列的懲罰措施。既新增了500元的最低賠償額,更將最高賠償額從50萬元提高到了500萬元。此舉大幅提高了侵權成本,有利于緩解著作權維權長期以來成本高、賠償低的痛點。
將網絡短視頻等“視聽作品”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是本次修改一大亮點。其中最引人關注的一大修改,是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時事新聞”,進一步壓縮為“單純事實消息”。換言之,新聞作品但凡不是僅有簡單的時間、地點、事件等信息,就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時事新聞沒有著作權,不受法律保護,從此成為歷史。
在過去,何謂“時事新聞”一直存在著界定困難。似乎只要跟時事相關,或者跟新聞相關,就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免費品。無論是最初的PC端新聞網站,還是后來的手機端新聞APP,很多都是直接轉載傳統媒體的新聞報道,既不征得許可,也不支付報酬。
直接無償搬運之外,還有人打著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幌子,對媒體的新聞作品進行改頭換面地洗稿。類似行為本質上是對他人智力成果的一種掠奪,而且主觀惡意滿滿。對新聞媒體來說,這顯然是極不公平的。記者辛辛苦苦采寫的稿件,別人隨隨便便就給免費拿走了。
不公平的競爭,讓某些網絡新媒體,節省了一大筆內容生產成本,結果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很多傳統媒體的深度報道不復存在,需要支付作者稿費的評論版面等也不得不大幅壓縮。
所謂“作品”包含三個基本特征:一是一定范圍內的智力創作成果,二是有一定形式加以體現,三是必須具有獨創性。時事新聞只要具有獨創性,就屬于智力成果,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此次修法,將不受法律保護的“時事新聞”壓縮為“單純事實消息”,意味著絕大多數新聞作品,都將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這絕對是必要的糾偏。
“時事新聞”終成受法律保護的“作品”,是對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立法進步。法律層面的具體明確,有利于打擊免費搬運和洗稿等侵權行為,有利于新聞媒體和媒體作者維護自身權益,更有利于媒體競爭從“流量為王”重回“內容為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