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含有中國國名的商標審查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21
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審查是決定能否對申請商標授予專用權的關鍵環節,該階段主要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據是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實踐中,國內很多企業鐘愛申請帶有“中國”“中華”或首字為“國”字的商標,但根據商標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含有“中華”或“中國”與產品名稱等組合成文字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上述規定中的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我國的國家名稱中文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或“中華”,英文全稱是“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或者縮寫為“CHN”“P.R.C”“CHINA”“P.R.CHINA”等;國旗是五星紅旗;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八一”軍旗,軍旗為紅底,左上角綴金黃色五角星和“八一”兩字;軍徽亦稱“八一”軍徽,圖案為一顆鑲有金黃色邊的五角紅星,中央嵌有金色“八一”二字,“八一”軍徽為陸軍軍徽,海、空軍軍徽以“八一”軍徽為主體圖案,海軍軍徽為藏藍色底襯以銀灰色鐵錨,空軍軍徽為天藍色底襯以金黃色飛鷹兩翼;軍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勛章是國家有關部門授給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人或者組織的表示榮譽的證章,如“八一勛章”等;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中南海”“釣魚臺”“天安門”“新華門”“紫光閣”“懷仁堂”“人民大會堂”“中華世紀壇”等,將上述標志作為商標既有損國家尊嚴,又有可能在實際使用中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和含義,不會使公眾誤認的標志。
對于含有與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時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當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營范圍相一致,如“中國移動”“中國石油”等。
筆者認為,漢字的美源于其內涵,漢字是音、形、意的結合體,其魅力不僅在于音美、形美,更在于其豐富的表意功能,每一個字乃至每個字的每個部分都有其含義,將不同的漢字組合也能表達出不同的含義。一般情況下,對于含有“中國”“中華”及首字為“國”字等商標的審查,審查員會通過相關的商標審查業務工作會議討論研究決定。筆者認為,應從嚴掌握對此類商標的審查標準,同時希望申請人能夠慎重使用包含中國國名的標志作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