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損害賠償應與商標侵權案件中的名譽成正比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22
在最近的上訴中,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裁定米其林勝訴Sen Tai Da及其關聯方(Sen Tai Da)商標侵權。SPC的裁決意義重大,因為它在確定中國商標案件中的法定損害賠償額(在一定程度上是酌情決定的)時,權威地確認了一種新興趨勢,即考慮到商標聲譽。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承認米其林商標的聲譽,并將法定賠償額從人民幣60,000元提高到500,000元(約合75,000美元)。
背景
法國輪胎制造商米其林在中國擁有許多商標,包括:
(a)“米其林”文字商標;(b)“米其林”文字標記(Mi Qi Lin中文字符);和
(c)“單擊此處查看圖像”徽標。
米其林此前曾于2006年至2009年聘請森泰達為其分銷商。2010年,米其林發現森泰達和聯營公司青島森奇林輪胎有限公司(“森奇林”)一直在使用該輪胎。在同一商品上具有以下標記:(a)“ CENCHELYN”;(b)“森麒麟”(森森·林),(c)單擊此處查看圖像,以及(d)麒麟徽標(統稱“侵權商標”)。森泰達還注冊了域名“ cenchelyn.com”。此外,森泰達的經銷商李道偉在重慶的商店使用“米其林”標記。
結果,2011年,米其林因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在重慶市第五人民法院對森泰達,森其林和李道偉提起訴訟。
重慶市第五人民法院一審判決:(i)李道偉使用“米其林”商標侵權,并應賠償米其林50,000元人民幣的賠償金;(ii)森泰達和森其林使用點擊此處查看圖像(但不是“ CENCHELYN”,“森麒麟”或本身的麒麟徽標)類似于米其林標記“單擊此處查看圖像”,他們應向米其林賠償10,000元人民幣。但是,法院認為,所有侵權商標在視覺,語音和概念上均與“米其林”或“米其林”相似。
米其林提起上訴,其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因此,米其林進一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聲譽的相關性
SPC在考慮商標是否相同或相似時強調了以下三個原則:
有關公眾的關注程度;
不僅是對商標相似性的全球評估,而且是對所涉及商標主要部分的比較,其中對象是單獨比較的;
在確定涉嫌侵權的商標是否相似時,注冊商標的名氣和聲譽。
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強調了米其林商標在中國的聲譽,并重申“米其林商標越有信譽,應獲得的保護范圍就越廣,越牢固”。
尤其重視(i)在建立“森泰達”和“森奇林”之前,“米其林”商標在中國的聲譽–“米其林”商標已于2006年被列入中國全國保護主要商標清單,以及(ii)根據米其林與森泰達之間的先前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CENCHELYN”商標類似于“ MICHELIN”,并且其在相同商品上的使用構成商標侵權。
關于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米其林的證據不符合直接證明賠償損失的高標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得出結論,米其林應獲得法定賠償,法院通常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自行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強調米其林商標在中國享有盛譽和明顯的侵權案件,撤銷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將損害賠償總額確定為50萬元人民幣,即2001年商標法規定的法定最高賠償額(適用這種情況)。
結論
繼去年的Moncler案之后,Moncler也獲得了最高法定賠償金(根據新商標法為300萬元人民幣,請參見我們的文章:Moncler承擔了這一天并帶走了高達300萬元人民幣的法定賠償金),這是米其林案這進一步證實了中國法院正在擴大對商標侵權案件判處更高法定賠償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