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2019年6月17日后起訴商標申請:一件與眾不同的事情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26
6月17日生效的加拿大商標法律和慣例變更將對加拿大商標申請的起訴產生重大影響。
仍然會根據實質性,相對性和技術性的理由對申請進行審查,但是還會有許多其他考慮因素,根據6月17日后的《商標法》,其獨特性會在審查中更加突出。
內在的獨特性
將檢查所有申請的固有獨特性,包括截至6月17日尚未公布的任何申請。
如果“注冊服務商的初步觀點是商標并非天生具有獨特性”?,則將對該商標提出異議,因為它適用于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
如果申請人無法通過辯論克服異議,則他們必須提交誓章證據,以表明該商標自申請之日起具有獨特性。
尚不清楚需要什么證據來證明一個商標具有獨特性,但可能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即商標:
具有內在的獨特性(該行業不常見,僅指一種來源,并會被視為商標);
通過在加拿大的溢出廣告在其他地方使用而在加拿大享有聲譽;
已在加拿大使用并做廣告。
由此產生的注冊將在地域上限于加拿大商標被證明具有獨特性的區域。此理由似乎將固有的獨特性和獲得的獨特性混為一談,并且將使注冊傳統上可注冊且未經演示的商標更加困難。獲得的獨特性。
非傳統商標
除聲音,全息圖,商品的三維形狀和包裝方式外,許多新的非傳統商標也可以注冊,例如氣味,口味和質地,包括已經注冊的商標。根據現行法案被稱為區別對待的行為)。
同樣,為了獲得這些非傳統商標之一的注冊,要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日起提供獨特性的證據。區分外觀一直都是這種情況,但是對于其他類型的非傳統商標(例如聲音),傳統上就不需要區分性的證據。
關于如何在應用程序中表示和/或描述非傳統標記有嚴格的指導原則。隨著申請人,代理人和審查員習慣這些特定的技術要求,技術異議必然會激增。
第12(3)條
自6月17日起,以商標主要僅是名稱或姓氏或具有明顯描述性為由而提出異議,而申請人無法通過論證克服異議,則商標仍可注冊。它在提交日是獨特的…………考慮到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使用它的時間長短”(該法第12條第3款)。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商標在申請日之前具有獨特性。
第12(3)條取代了電流s。12(2),有一個重要區別。當前部分要求提供“在加拿大使用”的證據,以使商標在申請日具有“獨特性”,而新商標則具有“特殊性”。第12(3)條未提及“在加拿大使用”。這表明在加拿大境外使用也可能具有說服力。
注冊服務商仍然可以將注冊限制在“加拿大定義的地區”,在該地區,商標被證明具有獨特性,因此可以肯定是傳統商標。12(2)的證據表明,按省份細分的大量銷售和廣告仍然是理想的。
外國申請人將不再能夠依靠其原籍國注冊來克服可注冊性異議,并在國外使用和證明該商標在加拿大被刪除后“并非沒有鮮明的特征”。該法令第14條。每個面對名稱/姓氏或描述性異議的人都必須通過論證無法克服,以表明其商標在申請日之前是獨特的。
但是,因為s。12(3)并未專門提及“在加拿大使用”,它可能允許傳統上與s相關的證據類型。14,即在另一個國家使用帶有溢出廣告的加拿大。
功利功能
如果商標的功能主要由功利功能決定,則該商標不可注冊。
目前,該法有關“區別對待”的規定涵蓋了功利性職能,但這些規定將于6月17日起廢除,這一“新”審查標準將適用于所有商標。
分類
6月17日之后,分類將是強制性的,所有尚未公布的申請都必須進行修改以對商品和服務進行分類。
仍然必須以“普通商業術語”并以識別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方式描述商品和服務,但是還必須根據尼斯分類將其分組,并在其前面加上分類號并以數字表示按班級排序。
避免分類異議的最佳方法是從CIPO的《商品和服務手冊》中的可接受條款列表中進行選擇,該手冊還列出了適用的類別。
如果對分類存在爭議,則以注冊服務商的決定為準,且不得上訴。
第三方權利的通知
最后,不僅是考官在考試期間將采用新的依據和標準。6月17日之后,商標局將基于三個指定的理由接受與待決申請有關的第三方信函:
與注冊商標混淆;
權利(與共同待決的申請混淆);
商品/服務說明中使用的注冊商標。
當前,第三方必須等到該廣告被刊登廣告以提出異議后再提出他們的擔憂。商標局不會考慮事先使用容易引起混淆的相似商標,只會考慮與列舉的理由有關的信息以及相關注冊或未決申請的清單。
將不會通知發送者是否由于通知而采取了任何措施。如果最終公布商標,則發件人應繼續監視應用程序,以便他們可以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