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Yayasan Korpri Banjar訴Yayasan Marta Berlian Husada DK(1314 K / Ptt.Sus-HKI / 2017)?[2018年4月26日發布]中,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維持了商事法院關于駁回商標撤銷訴訟的決定。
Yayasan Korpri Banjar(“原告”)向商事法院申請撤銷了Yayasan Marta Berlian Husada(“被告”)持有的設備標記AKBID MARTAPURA(如下圖所示)。商標局,專業商標印尼的法定機構內部門的知識產權注冊,知識產權總局(DGIP)擔任共同被告。
被告人的印記
被告和共同被告提出了例外,首先是因為原告的撤銷訴訟是錯誤地提出的,不符合《印尼商標法》的要求,其次,原告沒有正確的訴訟原告立場。前進,因為其公證書尚未經過公證。經公證的營業場所契據是在印度尼西亞提出商標撤銷訴訟的必要組成部分。
允許被告人和共同被告人例外的商事法庭完全駁回了原告的訴訟。一個聲稱是原告子公司的組織針對這一決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訴。
但是,最高法院拒絕了上訴請求。上訴人沒有提交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滿意的法院,這是原來的原告的子公司-因此它被認為不具備原告資格必需的吸引力。此外,最高法院在發布拒絕上訴的決定時,同意商事法庭的一審裁決,裁定商事法庭的法律考慮是正確和適當的。
商事法庭和最高法院就此爭端所作的裁決表明,在提出商標撤銷訴訟和對商事法庭的上訴提起上訴時,必須嚴格遵守印度尼西亞的法院規則。在此處顯示的兩種情況下,文檔不足都會使原告/上訴人的原告身份無效。印尼知識產權所有人在進行商標訴訟時應注意此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