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利的喪失與恢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27
(一)權利的喪失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如果申請人在法定期間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所指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相應的手續或者沒有提交有關文件,其申請就被視為撤回或者喪失提出某項請求的權利,或者導致有關權利終止的后果。這項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程序的順利進行。這里所說的“法定期間”,是指《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各種期限。例如,《專利法》第35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專利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此處所規定的“3年期限”就是法定期限。所謂“指定期限”,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所發出的各種通知中指定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作出答復或者進行某種行為的期限。申請人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期限的耽誤,其權利不能恢復;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事由造成期限耽誤的,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二)權利恢復的適用范圍
???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當事人因耽誤期限而喪失權利之后,可以在自障礙消除后兩個月后,最遲白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屆滿后2年內或者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請求恢復其權利。其適用范圍為:①申請人要求優先權但沒有在兩個月內提交第一次專利申請文件副本,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②申請人未在自申請日起3年內對其發明專利申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實質審查,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的;③申請人在其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未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部分在指定期限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的;④申請不符合單一性原則,申請人未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的;⑤申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按照專利局的初步審查意見通知書對其專利申請陳述意見或補正,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的;⑥申請人在收到授權通知后,未按期辦理登記手續或未按期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被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權利的;⑦復審請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內對其不符合規定的格式的復審請求書補正.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的;⑧復審請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內對其被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復審請求書陳述意見或修改,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的;⑨申請人未按期繳納或者未繳足申請費或者優先權要求費,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未要求優先權的;⑩申請人未繳納或繳足清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復審或者請求撤銷專利權的費用,視為未提出請求的。
???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出恢復權利的請求,都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準予恢復權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權利一經恢復,就與喪失前的權利一樣,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