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的其他事項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35
??? (一)專利申請涉及新的微生物材料的
???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材料,該微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并且對該微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除應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以下手續:①申請日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將該微生物菌種提交給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微生物保藏單位保藏;②在請求書中注明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編號以及該微生物菌種的分類命名;③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征的資料;④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
??? (二)分案申請
??? 我國《專利法》第31條規定了專利申請的單一性原則。對于不符合單一性原則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對該申請進行修改,將其內容限定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定義的單一性范圍內。申請人可以把從原申請中刪除的內容再提出一件或若干件分案申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年版)第42條規定:?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54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分案申請只能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原案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以前提出。分案申請不能改變原申請的類別,例如,原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只能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的分案申請。分案申請也不得改變原申請的發明人和申請人,即分案申請的發明人和專利申請人應當與原申請的發明人和專利申請人相同;不相同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提出分案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注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并提交全部申請文件。原案已提交過的各種證明文件可以使用復印件。
???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分案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給出專利申請號,并以原專利申請日為申請日,記載分案申請的遞交日:分案申請的遞交日晚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原申請作出授權通知日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視為分案申請未提出。分案申請的各種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提出優先權證明材料的期限等,均從原申請日起算。對已經屆滿的各種期限,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補辦各種手續。分案申請視同一件新的申請,申請人應當繳納各種費用。期限已經屆滿的各種費用,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的遞交日起兩個月內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