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原則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40
??? 優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之一,它為國際專利申請提供了便利。依照該公約,申請人在任一巴黎公約成員國首次提出正式專利申請后的一定期限內,又在其他巴黎公約成員國就同一內容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可將其首次申請日作為其后續申請的申請日。這種將后續申請的申請日提前至首次申請的申請日的權利便是優先權;在要求優先權時,首次申請日被稱作優先權日;享有優先權的一定期限被稱作優先權期。即當發明人在第一次正式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日)后,再向他國提出后續申請時可能會遇到第三人也在該國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情況。此時,如果第三人的申請日晚于優先權日,則這些國家的專利局將駁回第三人的申請,將專利權授予享有優先權的申請人,而不淪優先權人在這些國家的后續申請的實際申請日是否早于第三人的申請日。
??? 優先權制度的意義集中體現在其效力上。具體地講,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優先權期內,發明創造不因任何將該發明創造公之于世的行為而喪失新穎性;二是可以排除他人在優先權日后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但要求優先權需要具備一定條件。依照巴黎公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主體合格,即提出優先權請求的人必須是享有優先權的人。在國際貿易中,專利權一般不允許轉讓,但優先權卻可以獨立于首次專利申請而單獨轉讓?即優先權人除了可能是首次申請的申請人外,還可能是優先權的繼受人。第二,首次專利申請必須是正式申請。根據《巴黎公約》第4條A(3),正式申請是指“足以確定在有關國家中提出申請的日期的申請,而不問該申請以后的結局如何”。只要申請符合申請地的專利法對專利申請的形式要求,甚至在形式上也不完全符合合格申請的要求,例如,在我國提出專利申請時只提交了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而漏交了摘要,但只要能夠確立申請日,即算是“正式申請”。至于該申請的未來命運,是撤回或是被駁回,或是授權后放棄或是被宣告無效等,均與已經存在的優先權沒有任何關系;第三,要求優先權的發明創造必須與首次申請屬同一內容-第四,必須是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提出優先權請求。對于在非巴黎公約成員國是否可以提出優先權請求,則須視其國內法和國家間雙邊條約而定-第五,優先權請求只能在優先權期內提出。優先權的效力有一定的時間期限,超過了這一特定期限,優先權自然失效。不同專利種類的優先權期不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優先權期為12個月,外觀設計專利的優先權期為6個月,均從首次申請日(優先權日)起算,依照巴黎公約,商標注冊的跨國申請也可享有6個月的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