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強制許可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41
?? (一)強制許可的概念
強制許可(compulsorylicense),也稱非自愿許可(non-voluntarylicense),是法律規定的對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權的限制之一,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在法定的特殊條件下,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實施專利的法律制度。它是與自愿許可相對而言的,是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社會利益的需要,違反專利權人的意思強制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實施其專利。其根本目的是防止和限制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促使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得以實施,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專利法都有強制許可的規定。強制許可也是國際公約的要求。如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都對強制許可作了規定。在我國,原《專》j法》規定了兩種強制許可,1992年的《專利法》修正案參照《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對強制許可制度進行了修改,將強制許可形式由兩種變成三種,而《專利法》第二修正案對此未作修改。
(二)強制許可的種類
1.依申請給予的強制許可
我國《專利法》第48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放的這種強制許可,就是防止專利權濫用的強制許可。適用這種強制許可時,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①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只能是單位,不能是個人。②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時間必須在“白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在此時間之前,任何單位提出的實施強制許可申請都不可能被批準。③申請實施強制許可酌對象只能是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不能是外觀設計專利。④申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強制許可申請時,必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其已以合理的條件在合理長的時間內未能與專利權人達成實施許可協議的證明。如果申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施強制許可申請之前沒有與專利權人進行過協商,或者雖然進行過協商,但申請人所提出的條件是不合理的,其實施強制許可的申請都不能被批準。⑤申請人在提出實施強制許可申請的同時,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申請費。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強制許可請求書的,應當將其副本送交給專利權人。專利權人在收到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后,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2.為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
《巴黎公約》和《知識產權協議》都允許為公共利益目的實施強制許可。我國現行《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況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從《專利法》的這一規定來看,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給予的強制許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國家出現了緊急狀況或者非常情況,即指國家發生戰爭、動亂、自然災害等、②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即使用專利的目的應當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非商業性使用,如為了公眾利益、國防安全等公共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類特殊的強制許可,沒有時間限制和其他附屬條件,也無須經過任何單位的請求。
3.交叉強制許可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第二專利)比此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第一專利)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第一專利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第二專利權人的請求,可以給予實施第一專利的強制許可。在給予第二專利權人實施第一專利的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第一專利權人的請求,可以給予實施第二專利的強制許可i這樣的兩種強制許可,被稱為交叉強制許可。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交叉強制許可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第二專利權人若不實施第一專利權人的專利,就不能實施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②獲得第二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第一專利相比,.具有更大的經濟意義和重要的技術進步;③第一專利權人有權在合理的條件下,取得使用第二專利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交叉強制許可。
?(三)實施強制許可的注意事項
無論哪一種強制許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強制許可的范圍和時間。當實施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強制許可實施人所獲得的實施權,是普通實施權,不具有獨占性;并且只能由強制許可實施人自己實施,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實施。除與有權享受此種使用的該部分企業或信譽一起,強制許可實施人不得轉讓此種使用,強制許可實施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就此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當專利權人與使用人就使用費的數額不能達成協議而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時,當事人應當提交裁定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同時還要繳納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費。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收到裁決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專利權人或者實施許可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裁決或者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