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書面申請原則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45
??? 書面原則,是指專利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在辦理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時,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一般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在辦理相應的手續時不得以口頭形式,也不得以電報、電話、電傳、膠片等形式代替書面形式,更不得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實物的方式代替書面形式,而且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書面文件必須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格式,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這樣做,既有利于專利申請文件的閱讀,處理和長期保存,又有利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用現代手段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利用和管理、但是,隨著電子技術和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已有許多國家開始利用網絡手段辦理專利申請等手續,;因此,? 《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年版)第3條在“書面原則”的前提下,允許專利申請人或者代理人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當然,采用無紙化方式受理,審查專利申請,必須以相應的技術為物質基礎,即一旦發生法律爭議時,無淪是當事人還是專利局都應當能夠提交得到法律承認的電子文檔證據:
??? 事實上.書面原則不僅適用于專利申請,同樣適用于專利審查、專利代理以及專利實施等各種專利事務。在專利審查中,審查員與申請人之間的聯系通常以審查意見通知書或意見陳述書的書面形式實現。專利代理人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是建立在書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基礎上的。在專利技術的實施過程中,更少不了書面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即使是依照專利法頒布的強制許可或“計劃許可”,也必須有專利局或有關政府部門的書面文件。甚至專利權人聲明放棄專利權,也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發表聲明,否則便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由此可見,在我國書面原則不僅體現在專利申請過程中,而且貫穿于專利權的產生、存檔直至消滅的整個過程。同時,這一規定也為專利申請和審查的無紙化做了鋪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