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有關專利的法律思想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48
??? 長期以來,我國由于商品經濟不發達,缺乏促進發明創造活動的動因。雖然歷史上出現過不少的發明創造,乃至震撼世界的發明創造,但發明創造僅是個人的私事,因此沒有也不可能促成科學成果的商品化以及發明創造的產業化;究其原因,與中國幾千年來的集權政治體制和傳統文化密切相關。在一個商品經濟不發達的社會中,統治集團不可能自覺地創立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專利制度?同樣,在一個技術落后、視科學技術為雕蟲小技的國家也不可能以法律手段保護技術的發展、
??? 清末,受西方經濟、軍事、盡想等方面的影響,一些吸收了西方先進思想的仁人志士開始思考中國在科學技術方面落后的原因。1859年太平天國總理大臣洪仁殲在《資政新篇》中主張:“尚有能造火輪事,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準自專其利,限滿準他人仿做。”這種思想實際上就是西方專利制度的核心。盡管太平天國并沒有把這一思想付諸實施,但它在中國專利思想的發展歷史上是有積極意義的,因為這是“歐風東漸”影響中國后,中國學者第一次以文字形式將專利制度的思想表述出來告知民眾。此后,改良思想家鄭觀應在1873年出版的《救時揭要》一書“論中國輪船進止大略”一文中指出:“如朝廷有示體恤商賈,任天下之人自造輪船,尤能制一奇巧之物,于國家有益者,則賞其頂戴,限其自造多少年數,然后別人方能造。”后鄭觀應又在其《易言》“論機器”一文中就西方專利制度做了介紹:“至于泰西定例:凡能別出新裁制——奇器,有益于國計民生者,則必賞以職銜,照會各邦,載于和約,限以年數,準其獨造,期滿之后,別人乃得仿效。故創始者既獲美名,又收厚利。無怪其苦心孤詣,斗巧爭奇。中國能踵而行之,未始非振作人才之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