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的理論基礎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53
??? 專利制度是回答或解決發明創造的個人占有性與社會利益之間相互關系問題的理論。自18世紀以來,各國學者曾提出過各種各樣的理論,為各自國家建立專利制度、制定專利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 1.? 自然權利說
??? 自然權利說是在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按照自然法學派的理論,法律只是公平、正義等意志的一種體現方式;法律的制定只是為實現這種意志而設置的一種技術手段;權利是天賦的,法律只是對天賦人權加以確認,而不是創制權利。在這一理論統領下,一些學者進一步認為專利權是一種自然權利,或者說是一種天賦人權。發明人因其實際完成了發明創造工作而對其創造的成果自然享有權利;專利法只是從法律的角度對這種權利給予確認。
??? 這種學說早期曾為各國所接受,但卻存在一些難以自圓其說的弊端。既然專利權是一種天賦人權,那么每一個獨立完成發明的人部應當對其發明創造享有權利。為什么在有不同的發明人分別完成相同的發明創造時,只有一人可能成為專利權人,從而對發明創造享有壟斷權?為什么專利法在具體規范上不以完成發明創造行為作為判斷權利歸屬的理由,而是以申請專利的時間或者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作為判斷權利歸屬的標準?為什么專利法只保護本國的專利權人,而對外國的專利權人卻根本不予承認?
? 2.知識產權說
? 該學說是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提出的。該學說認為,對于文學、藝術和發明創造等成果的權利,來源于這些成果創立的事實本身,而并非因法律關系而誕生。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廠商名稱等財產權利構成知識產權,并有別于人們對物產的所有權,它們之間的區別表現為:第一,人們對物產的所有權原則上是永恒的,與物同生同滅;其次,在某個瞬間,人們對物的使用權只能屬于一個人所有(一定范圍內的人共有),而對智力產品的使用權卻能同時為若干人擁有,因為它可以無限制地再生、復制。“知識產權理論”目前廣為傳播,已為全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 3.契約說
??? 該學說認為,專利制度實際上是一種發明人與社會間訂立的契約。按照這種契約,發明人以公開其最新的發明創造作為對價,來換取社會對其專利權的承認和自己對專利的壟斷。
??? 這種學說從另一方面反映了專利制度的特質,體現了法律保護與公開發明創造之間的關系。公開是受保護的前提,沒有公開的內容是不可能受到專利法的保護的。但有學者認為,公開發明創造和保護技術發明都只是專利法促進技術發展的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專利法的目的是促進技術進步。
??? 4.報酬說
??? 該學說認為,技術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商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屬性。其價值是發明創造者凝聚在發明創造成果中的智力,資金和成本;其使用價值是它能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物質財富。發明人為了完成發明創造勢必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財力,法律授予發明創造者以一‘定期限的獨占實施權,是為了讓發明創造者能夠收回投資和成本,并獲得應有的利潤。
??? 按照這種學說,只要有投入就應當有回報。但是按照專利法,每一個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其他的發明人盡管也同樣完成了發明創造,卻未必能夠得到相應的權利。實際上,法律要求發明創造者公開其發明創造內容的目的,就是讓人們能夠更好地了解其技術內容.避免人們進行重復的研究開發,浪費人力、物力、財力和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