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的特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6:54
??? 專利制度的核心或者說專利制度的本質特征是授予發明人對其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壟斷權。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其專利。現代專利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 1.法律保護
??? 專利制度最本質的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種法律制度。專利制度是依據專利法來保護已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因此,專利法是專利制度的基礎和賴以建立的前提條件。通過專利法規定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條件、范圍和程序,確定專利權的基本內容,并以法律強制力保障專利權人能正常行使權利,制裁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從而保障專利制度的實施和專利工作的順利進行,以達到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因此,各國在建立自己的專利制度時,首先要頒布專利法,建立專利法律體系、
??? 2.科學審查
???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具有專利性(patenlability),只有依法進行審查后才能確定。對專利申適進行科學審查,既能保證專利的質量,又能避免抄襲或者剽竊他人發明創造成果的人獲得不應有的利益。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對發明專利申請要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實踐證明,前者的質量顯然高于后者,其原因主要是授予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不進行實質審查。
3.公開通報
這一特征表現為,在法律保護的前提下,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內容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充分公開,讓社會盡快、盡可能清楚地獲取相應的知識和信息,從而授予專利申請人專利權。美國學者將專利制度視為一種公共契約關系,該契約的一方當事人為專利權人,另一方當事人為社會。發明人為獲得對其發明的專利壟斷權所付出的對價是公開其發明的內容,社會為獲得發明的內容所付出的對價是將獨占權授予發明人。
4.國際交流
國際交流是指國與國之間通過共同加入國際公約或雙邊協定,進行專利技術情報交流、專利技術貿易和合作。在技術已經商品化的今天,跨越國界的技術交流是不可避免的。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法雖然都只能在本國范圍內有效,但它是國際技術交流的必要前提。鑒于國際專利合作的基本要求,早在1873年就開始了建立專利國際保護標準的工作。但因國與國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立法差別而未能成功,直到1883年才達成妥協協議,簽訂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這個公約現已成為各個國家或地區制定其專利法的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