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我國獲得專利權的規定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06
??? 我國《專利法》原則上承認外國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國申請專利和取得專利的權利。依照國際慣例具體按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 1.在我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
??? 這主要是指在我國境內長期居住、生活、工作的外國自然人和在我國設有機構、長期營業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依照《巴黎公約》規定的原則,我國《專利法》對這部分外國人給予國民待遇,即享有與中國的單位和個人完全相同的待遇,不附加任何條件和限制。因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是財產權,這部分外國自然人在我國長期居住、生活或者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在我國長期營業,應當具有享有這種財產權的權利,否則會影響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工商活動。
??? 2.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
??? 這部分外國人可以依照我國《專利法》申請專利的,僅限于下面三種情況。
??? (1)外國自然人或者外國法人所屬國與我國簽訂了共同承認申請并取得專利權的雙邊協議,按照協議的規定辦理。如我國與美國簽訂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第6條規定,雙方同意設法給予對方法人或自然人的專利保護。
??? (2)外國自然人或者外國法人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加了相互承認申請并取得專利權的國際條約,按照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如我國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巴黎公約》,根據該公約規定,參加公約的成員國應當給予其他成員國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國民待遇,所以,《巴黎公約》成員國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權在我國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
??? (3)雖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外國自然人或者法人所屬國允許我國自然人或者法人去該國申請專利并獲得專利權的,依照互惠原則,我國也允許該外國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我國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
??? 根據《專利法》第19條第1款的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