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和命名權之間的交集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07
在最近的案例中,具有相同姓氏的人在交易過程中使用了由著名的姓氏組成的引人注目的商標。上訴法院指出了與命名權競爭時商標保護的限制,并定義了商標所有者在行使合法命名權的掩護下必須滿足的要求,以保護其商標免遭利用。
事實
原告是與知名歐洲貴族Esterházy相關的兩個私人基金會。他們活躍于文化領域,以商標名稱ESTERHáZY提供服務,例如音樂會和藝術展覽。被告是一名婦女,自1994年7月起已婚,名字叫Esterházy,還從事文化領域的業務,提供音樂領域的服務。過去,被告在交易過程中使用了已婚名字,但通常與她的名字結合使用。但是,在提起訴訟之前,她已經使用自己的已婚姓名(單獨)注冊了公司和域名,并以此名稱開始提供服務。
原告對被告提起了訴訟禁令。他們基于共同體商標及其命名權采取行動。他們爭辯說,他們的商業活動與被告人的商業活動重疊,并且通過使用名稱Esterházy而不添加特殊元素(例如,被告人的名字),被告人意圖與原告及其服務混淆。
決斷
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稱被告擁有Esterházy名稱,因為她一直在使用該名稱?結合她名字的其他部分?自1994年以來一直從事商業交易,據稱在原告這樣做之前。
上訴法院推翻了這一判決。根據商標法,它命令被告停止并制止其在文化界的服務標有“Esterházy?”的名稱。特別是不要將其用作公司或域名的一部分,而無需添加諸如她的名字之類的獨特元素。根據命名權,法院還命令被告刪除其注冊域名,除非在其中添加了特殊元素。
上訴法院指出,評估哪一方有權使用特定名稱或名稱是優先權的問題(即確定哪一方首先開始使用相關名稱或名稱)。它遵循原告的論點,即僅使用此名稱或名稱嗎?沒有其他獨特元素?可以創建優先級。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第一個獨立使用的名稱或名稱Esterházy與優先權評估有關。自1994年以來,被告一直在商業交易中使用她的姓氏Esterházy,但僅與名字的其他部分(例如,她的名字)結合使用。在2008年10月公司注冊之前,被告并未將Esterházy用作單獨的名稱。因此,
至于被告的論點是?符合《歐盟共同體商標條例》(207/2009)第12(a)條及其與奧地利等效的規定?不能禁止她在交易過程中使用其姓氏,上訴法院指出,在商業交易中使用自己的名字的權利受到遵守誠實商業慣例的使用原則的限制,這意味著避免使用盡可能與另一個人的名字或名稱相混淆。因此,在交易過程中使用其名字的人必須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免造成混淆。因此,禁止他人以暗示與商標不存在聯系的方式使用其名字?所有者或不正當地利用商標的獨特特征和聲譽。
上訴法院認為被告不符合這一高標準。它說,被告過去的舉動毫無疑問地表明了她打算利用第一位原告的共同體商標的高知名度和良好的經濟聲譽,這是對商標權的侵犯。根據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不能完全禁止被告使用其名字作為公司名稱的一部分。取而代之的是,上訴法院限制了其停止使用和終止使用該名稱的命令,而未在其中添加明顯的元素。
關于被告的域名,上訴法院重申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這是商標。擁有者,第一原告沒有抽象要求撤銷其商標組成的域名的主張,但可以由第二原告的命名權得出取消要求。但是,由于被告也擁有“Esterházy”這個名稱的權利,因此需要進一步評估。上訴法院指出,在共有名稱的情況下,尋求取消域名的人必須比域名所有者更值得保護。如有疑問,兩者之間更值得保護的是擁有該名稱的較早權利的一方。在交易過程中,不可能完全禁止某人使用其(部分)自己的名字。禁止僅使用會引起他人混淆的名稱(也就是相互禮貌的概念)。
根據這些原則,上訴法院裁定被告?誰擁有獨立名稱Esterházy的較新權利?必須在域名中添加一個獨特且清晰的元素(根據上訴法院的說法,這是她期望避免與第二個原告混淆的合理措施),或者取消了她的域名。
最高法院完全確認了上訴法院的裁決。但是,最高法院增加了一個ob廢的格言(即順便說一句),它認為互惠而不是優先的概念對于解決互名問題具有決定性作用。
評論
這是兩個保護機制之間相互作用的一個例子嗎?商標保護和命名權保護。它強調了解決一種機制(命名權保護)用于繞過另一種機制(商標保護)時出現的問題的法律機制。通過將優先權,遵守誠實商業慣例的使用原則和相互禮貌原則相結合,可以找到適當的解決方案。但是,該案表明,由姓氏組成的商標和其他名稱在行使合法命名權的掩蓋下很容易被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