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的概念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10
??? 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q這個新技術方案能夠在工業上制造出具有使用價值或者實際用途的產品。但實用新型作為一種發明創造,對創造性的要求略低于發明。20世紀后期,一些國家的實用新型制度的保護范圍逐步擴大。在日本,僅以平面圖形設計為特征的產品、建筑物,用顯微鏡才能看見的微觀結構以及電路等均可申請實用新型。在德國,也取消了以前的關于“三維形狀”,? “微觀結構,,等方面的限制性條件。法國和澳大利亞則在這方面走得更前,將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方法,當然在名稱上也作了改動,不再稱其為“型”,在法國稱為“實用證書”,在澳大利亞則稱為“小專利”。
??? 世界上對實用新型的保護始于19世紀的英國。1843年英國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實用新型法。不過,英國在1663年已經廢除了這種制度。[q]將實用新型作為一種單獨的工業產權加以保護首先出現在德國。德國于1891年制定了實用新型法。1911年《巴黎公約》正式確定了實用新型保護制度。目前,世界上采用實用新型保護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不多,主要有中、德、日、法、葡、韓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我國目前科學技術水平還較低,屬于實用新型的發明創造數量很大,保護這部分科學技術成果,有利于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從事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推動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