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11
??? 我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有以下兩種不同的情形。
??? 1.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該單位
??? 我國《專利法》第6條第1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在這種情形下,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雖然不是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主體,但其仍享有以下權利:
??? (1)署名權。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有權在該項職務發明創造上標明自己是發明人,并因此獲得榮譽和精神獎勵。
??? (2)獲得物質報酬的權利。我國《專利法》第16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合理的報酬。
??? 2.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按事先的約定辦理
??? 我國《專利法》第6條第3款還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這種約定只適用于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情況,而不適用于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