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創造的類型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13
???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 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既可以是因完成本單位下達的本職工作范圍內的任務,也可以是作為日常本職工作的一部分由發明人主動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完成發明創造的行為是發生在職務范圍以內。判斷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可以參照工作人員的職務內容和職責范圍來確定。發明人是在履行單位或雇主所交付的任務或執行單位指令中完成發明的、通常情況下,單位還為發明創造的完成提供了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如資金、設備、場地以及有關技術資料、發明人的工資等。不僅如此,發明人在單位還有機會學習各種技能知識、積累實踐經驗等,這些對發明的完成都起著重要的作用。
???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 這主要是指根據單位的要求,工作人員承擔正常本職工作之外短期或者臨時的職務時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例如,為完成特定項目而臨時指定工作人員完成的超出其本職工作范圍的發明創造。具體地說,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發明人在單位內部執行本單位臨時下達的任務而作出的發明創造;二是發明人被所在單位派往外單位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 這是從發明創造本身的特征判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并不必然以工作人員發明創造時是否仍然是所屬單位的現職工作人員為前提。當工作人員離開原單位一定時間內,如果發現其發明創造仍然與原本職工作或者分配任務有關,同樣視為職務發明創造。這就可以避免發明人故意遲延出成果,規避法律,將職務發明據為已有。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定這種類型的發明創造時,必須掌握其應具備的兩個條件:
??? (1)該發明創造是在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這里的“1年內”,應從正式辦理調離或者退職、退休手續之日起計算。
??? (2)該發明創造必須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這里的“有關”,是指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任務的工作性質、業務范圍和技術專業有聯系。對于辭職、停薪留職和內部調動工作的職工,也可適用上述規定。
??? 4.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 這是從發明人與單位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建立的物質關系來判斷職務發明創造的,并非從完成本職工作或者執行單位任務來判斷。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里的“技術資料”,主要是指單位原有的內部技術情報或者資料。單位圖書館和資料室對外公開的情報和資料不在此列。對于怎樣才是“主要利用”,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第一,是指本單位提供的物質條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了決定作用。沒有本單位的物質條件,發明創造也可能完成,或者通過其他途徑也很容易獲得同樣物質條件用以完成發明創造,則不應認為是專利法中所稱的“主要”。第二,盡管單位的物質條件在發明創造完成中起了關鍵性作用,但發明人已經按照約定向單位繳納了相應的使用費用,則不應認為是專利法中的“主要”。第三,如果僅僅是利用了單位少量的物質條件,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只起輔助作用,比如只是用了單位實驗室的天平和量杯等,則不能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