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制度的萌芽時期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14
我國專利制度萌芽于光緒二十二年(1898年),以《振興工藝給獎章程》為標志。1911年11月12日,民國政府公布了《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使專利制度得以延續發展。此后,國民政府又對該章程作了幾次修訂,直到1944年5月才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專利法》。該法共有4章8節133條,并附實施細則51條。該法規定的保護對象為:①發明,即凡新發明具有工業價值者,依本法得申請專利,其專利期間為15年;②新型,即凡對于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首先創作,合于實用之新型者,依本法得申請專利,其專利期間為1U年;③新式樣,即凡對于物品之形狀、花紋或色彩,首先作適于美感之新式樣者,依本法得申請專利,其專利期間為5年。該法還對專利申請、專利申請的審查、專利的實施、專利費用的交納、損害賠償及訴訟等作了詳細規定。
1912年,北洋政府工商部制定了《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根據該章程,有關發明或改良的制造品經工商部審核合格始予以獎勵,但如飲食品、醫藥品、妨害公序良俗的發明或改良以及有相同制品申請在先者除外。凡獲獎勵者發給褒狀,并自頒發執照之日起5年內享有專賣該制品的權利。仿造受獎勵制品或者偽稱其產品為受獎勵制品者將被處以刑事處罰。1923年,工商部修訂了《獎勵工藝晶暫行章程》,將獎勵范圍作了適當調整:僅限于首先發明或改良之物或方法,或應用外國成法制造物品者,其中應用外國成法制造者僅可獲得褒獎;不授予專利的范圍增加了因公共利益須普及者;專利的保護期分為3年和5年兩種;且只有“中華民國”國民可享有受獎勵之權利。1928年,國民政府頒布了《獎勵工業品暫行條例》,并廢止先前頒布的有關獎勵章程。后又于1932年頒布了《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并先后于1939年及1941年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50年8月批準公布了《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同年10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又公布了該條例的施行細則。該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1963年11月國務院明令廢止。按照此條例規定,發明人原則上可以對其發明自愿申請發明權或專利權,但是,對有關國防的發明,有關與群眾生產、生活有密切關系的發明及職務發明等,國家只頒發發明證書而不頒發專利證書;對制造化學物質的方法既可以發給發明證書,也可以發給專利證書,但對依化學方法直接獲得物質不發放任何一種證書。被授予發明權的發明,其實施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能得到獎金、獎章、獎狀、勛章或榮譽學位等。經中央主管部門審批后,發明人有權要求在發明物品上表明發明人姓名或其他特殊名稱。而專利權人對專利發明享有獨占權。發明權和專利權的期間為3年至15年不等,具體期限由批準機關確定。國務院于1963年明令廢止該條例時,同時公布了《發明獎勵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