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司法措施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17
??? 為了更為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和更為有效地保護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的利益,著作權法作出了訴前保全的規定。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增加了兩條關于訴前保全的規定,作為第49條和第50條。第49條是有關訴訟前申請停止侵權行為和財產保全的。該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可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處理上述申請。
??? 第50條作出有關訴訟前申請證據保全的規定。按照該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如果不提拱擔保的,法院將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 同時,《著作權法》還增加了一條關于侵權人舉證責任的內容,作為第52條。該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有利于對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正當權益的保護。
??? 在民事實體法中引入程序法律規范,有助于使權利人和人民法院更為明確民事訴訟法律規范對保護著作權適用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