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21
??? 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集中列舉了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的11種情況,具體如下。
???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這種行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發表權。作者有權決定自己的作品是否發表以及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任何人未經作者同意而發表其作品或未以作者同意的方式發表其作品的行為,都是侵犯作者發表權的行為。比如,某些研究機構或檔案館或者個人保管的一些作者尚未發表過的著作手稿,通常這些單位或個人只是手稿的保管人,充其量是手稿的物權所有人,而不是這些作品的著作權人。如果這些單位未經作者同意發表了這些作品,就構成侵犯著作發表權的行為。特別是有些檔案館,對已解密的檔案材料,如果認為有出版價值,應當注意被使用材料的著作權狀況。侵犯發表權行為同時涉及著作財產權的,也可能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犯。
???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根據著作權法關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的規定,合作作品的作者中個人無權獨自行使對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把合作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不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發表權,還侵犯了署名權,侵吞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同時也欺騙了使用作品的單位或個人,欺騙了社會公眾。實踐中此種侵權行為有三種具體表現:①某一合作作者或者部分合作作者將合作作品搶先以自己的名義發表;②將合作作品稍加修改、增刪,在未改變原作品實質內容的情況下,將其作為一個新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③未經其他合作作者許可,將已經發表的合作作品經過改編、加工,形成一種新形式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此種行為實際上侵犯了其他合作作者的改編權。
???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如何在作品上表示姓名,是創作人的專有權利。它表示作品和作者之間的天然的或“血緣”的聯系,屬于一種身份權。作者以外的人不具有這種身份權。未參加創作的人為了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不論是作者同意還是被迫的,郡足違反我國民事活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都是對作者署名權的侵犯。這種侵權行為很多發生在教育和科學研究機構中,通常是行為人以權謀私,利用權勢、地位或職務之便,強占他人的創作成果。對這類行為,著作權人根據著作權法有權抵制。對已經實施了侵權行為并造成后果的,可以認定行為無效,并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受法律保護的作品都是作者獨立構思、以自己獨特的設計風格和表現習慣創作出來的。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作者有權對作品進行修改,也可以授權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但是,未經作者許可,任何人無權修改其作品,否則屬于侵犯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實踐中這種侵權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①在合法取得作品的使用權后,對作品進行實質性改動。如著作權人允許將作品攝制成電影,改編者曲解作者觀點,將作品改編成與原作品觀點完全相反或者根本不同的作品。②根本未經著作權人允許,在發表作品時,大量刪減作品,使作品面目全非。③將作品在有損作者人格尊嚴的場合使用。這種侵權行為,要求對作品構成實質性改動,以致損害了作品的基本思想,歪曲了作品的主要觀點或者將作品以不適當的方式使用。
??? (5)剽竊他人作品的。剽竊(p1昭iah2e),即將他人的思想或者言語當作自己創作出的作品發表,而不說出其來源。著作權法上的“剽竊”,是指行為人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竊為已有,以自己的名義公開發表,而不注明作品的出處,不指明作者的姓名。這既有悖道德,也違反法律。剽竊有各種手段,其中常見的有兩種。一種是不加粉飾,原封不動地把別人的作品當作自己創作的作品使用,或者把別人的作品穿插在自己的作品中,不加標注、不加區別地當作自己的作品使用,使讀者誤認為全部系使用者創作的行為。例如,幾年前我國某著名大學一篇博士論文,全文共約20萬字,其中3萬多字為整段整段地使用他人已出版的著作,且不加任何標注,引人誤認,被認定為抄襲,導致已經授予的博士學位被取消。另一種是抄襲他人創作的文學作品的結構和內容,利用他人設計的故事情節和人物,改頭換面,變更詞匯,然后當作自己原創作品加以使用的行為。近年來,我國電影作品、話劇作品中都曾出現過這類侵權案件。
???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為。如果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排除在外。展覽權是著作權的重要內容,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展覽他人的作品,是侵權行為。此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演繹為電影等視聽作品,或改編、翻譯、注釋他人作品再加以使用的,均屬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這類侵權行為是對被侵權作品的直接利用,很容易判斷。即只要作品仍處于受保護期間,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行為人以展覽、攝制、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利用了該作品,其行為就可能構成侵權。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獲得報酬權,是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收回投資、獲得收益的保證。除法律制度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外,其他情況下,任何人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都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否則,即構成了對獲得報酬權的侵犯。在許多情況下,行為人并不會單獨地侵犯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的獲得報酬權,而是侵犯使用權的同時侵犯獲得報酬權。
???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為人可能并未侵犯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的使用權,但侵犯了其獲得報酬權。①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使用人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并不侵犯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的使用權。但是,如果使用者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就侵犯了該權利。②作品的使用者根據合同約定,取得了對作品的使用權,但未按合同的約定向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支付使用費,其行為既構成違約,又侵犯了獲得報酬權。③在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強制許可的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未支付報酬的,即侵犯了該權利。
???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亦屬侵權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一次將出租權規定為著作權人的權利之一,并限定出租權僅適用于影視作品、計算機軟件作品和錄音錄像制品,其他作品暫不列為出租權對象:因此,影視作品、計算機軟件作品復制晶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持有人,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的許可而以營利為目的,許可他人臨時使用上述作品復制品或者制品,就侵犯了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的出租權。
???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這種侵權行為的表現主要是:行為人將他人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用于自己出版的圖書或者期刊。其目的是使自己出版的圖書或者期刊與他人的圖書或者期刊相混淆,以獲得不法利益。
???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藝術表演既涉及表演者的利益,也涉及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權人之利益。藝術表演者對自己的表演享有控制、利用和支配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體現為通過廣播電臺或電視臺對其表演的現場向公眾直播,或者先將表演錄制下來再擇時公開傳送,以及單純錄制他們的表演。上述行為如果未經許可,則構成對著作權人和表演者權利的侵犯。
???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實踐中,侵犯著作權及鄰接權的行為復雜多樣,法律不可能列舉窮盡這些具體現象,故作這一款規定,以適應實際,給司法工作留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