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使用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23
商標注冊處已發布一項關于基于不使用而撤銷第24類商標WAVERLEY的決定。在該決定中,注冊服務商考慮了是否在《商標條例》第52(2)(a)條所指的擁有商標的自家網站和其他獨立網站上在線推廣所有者的產品。
注冊服務商參考了《凱利商標和商號法》(第15版)的第10-067段,該建議表明,僅當網站專門針對消費者并由消費者使用時,在網站上使用商標才構成在特定地區的使用。在該領土上,得到雅各布·J在第12段中的裁決的支持Euromarket Designs Inc訴Peters and Crate&Barrel Ltd([2001] FSR 20)。
提交給互聯網推廣的證據包括四頁印刷版,所有日期都在撤消申請之日之后,以及來自所有者網站的未注明日期的印刷版。由于在撤消申請之日之前的三年內沒有進行互聯網推廣,因此該證據未能為所有者提供幫助。但是,即使忽略了這一點,注冊服務商仍得出結論,互聯網推廣并不等于在香港真正使用了該商標。得出的結論是,所提及的網站并非專門針對香港的消費者并由其使用,原因是:
來自香港和世界其他地方的用戶都不知道網頁的點擊數。?
沒有關于如何在香港進行購買的信息,包括付款和交貨信息。
沒有提及香港代理商或分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