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23
作為民事侵權行為,著作權侵權行為必須具備下列幾方面構成要件。
??? 1.行為違法
??? 行為違法,即指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且該行為被法律所明文禁止。也就是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所列舉的行為。鑒于侵權行為本身是多種多樣的,實踐中必然會有新的侵權行為出現,有學者提出認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標準。但是,由于我國著作權法對侵權行為的規定,是采取具體列舉的方式,并沒有建立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一般概念,因此,在認定侵犯著作權行為時,必須以《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具體規定的行為作為判斷基準。當然,《著作權法》第46條第11項安排了一個“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的“口袋”條款,因此,如果某種行為對他人著作權和鄰接權造成了損害,又沒有被具體列入,可經由解釋納入到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中。
??? 2。損害事實
??? 侵權行為應當造成損害事實。損害不僅指給權利人造成的具體的損害,也包括對其合法權益的潛在的威脅。具體的損失包括現實的或預期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和人身利益的損失。有學者提出,因侵犯著作人身權導致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兩種。盡管我國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侵犯著作權能否造成精神損害,造成的精神損害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在理論和實踐上對該問題也多有爭議,但《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規定的侵犯著作人身權的責任方式中包括賠償損失,著作權人對于因侵犯著作人身權而造成的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 3.因果關系
??? 所謂因果關系,是指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分為直接因果關系與間接因果關系。直接因果關系是指加害人的行為無須與其他因素結合即可以引起損害事實發生的情況,例如未經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從而造成該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損害的事實。間接因果關系是指加害人的行為只有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才產生損害事實的情況,如向侵權人提供進行非法復制、銷售、展示侵權復制品的場所、設備、資料等,使侵權人達到侵權目的。在這種因果關系中,損害事實并不是前述提供行為的直接的、必然的結果,但前述提供行為作為一種誘因或者條件,在其他直接的或者較為直接的因素的作用下,使這一損害結果得以發生。
?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 在知識產權領域,侵權歸責原則的特殊性是一個經常討論的問題。從我國著作權法的具體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著作權侵權的歸責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本原則,以嚴格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為補充,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