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規定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25
??? 我國《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為了更進一步明確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性質、職權、設立、管理等內容,2004年12月2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29號國務院令,頒布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針對《條例》中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
??? 1.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法律性質問題
??? 從國外的立法例看,外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法律性質有不同的規定,大致有以下情況:一是指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民間社團,如法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二是指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非營利性機構,如西班牙著作權法的規定。三是指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從事商業活動,如俄羅斯著作權法的規定。
??? 2.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主張權利的方式問題
??? 從國外的立法例看,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和西班牙的著作權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和以權利人的名義主張權利的活動。更多的國家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和行使權利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我國《著作權法》和《條例》則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活動限定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活動。
??? 3.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問題
??? 從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實踐來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設立一家綜合性的集體管理組織,對法律規定的作品或者權利進行集體管理,如意大利等國+二是根據作品或者權利的種類,分別設立若干集體管理組織,這些國家往往賦予集體管理組織壟斷的地位,每個集體管理組織管理一類作品或權利,彼此之間沒有交叉管理的現象。如在德國,有10家集體管理組織平行發展。三是少數國家允許就管理相同的作品和權利,設立多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美國等。《條例》按照分類設立的精神規定了我國設立集體管理組織的原則,即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權利人發起設立;只有中國權利人才有權發起設立;設立集體管理組織不得與已經依法設立的集體管理組織在業務范圍上重復。可見,我國采取的是分類設立模式。
??? 4.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機構問題
??? 鑒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由權利人發起組織的社會團體,應當由會員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與自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防止少數人操縱集體管理組織。因此,《條例》規定了會員大會為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機構,確定了會員大會的職權。
??? 除以上規定外,《條例》還就可以進行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權利范圍、使用作品付酬標準的確定和爭議解決辦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