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定許可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32
??? 所謂法定許可,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有償地使用其作品。法定許可制度下使用人必須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法定許可的對象是已經發表的作品,其使用也是營利性的使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作為著作權的限制制度,有其共同之處,也有區別所在。其共同點表現為:其一,使用者的目的均側重于社會公共利益;其二,使用的作品均是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其三,使用他人作品均無須征得權利人的許可。兩者的區別表現在:首先,法定許可的使用者只能是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電視臺和報社,而合理使用無主體范圍的限制;其次,法定許可須向權利人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無須支付報酬;再次,適用法定許可時,若權利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則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無此條件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使用主要體現在下列方面:
??? (1)《著作權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凡是著作權人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 (2)《著作權法》第39條第3款規定,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外,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 (3)《著作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作品除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 (4)《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作為法定許可的一種特殊情況,這種使用的主體僅限于廣播電臺和電視臺,不適用其他有條件傳送錄音制品的媒體。
??? (5)現行《著作權法》較前一版本修改增加了一條,作為第23條,該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這個規范的制定,有利于對因教科書寫作而發生的著作權爭議的解決,同時,也是平衡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需求與作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我國法律對這項法定許可設定了一定條件,這些條件是:①前提。被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沒有著作權聲明。②目的。法定許可的目的是為了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③作品的性質。適用法定許可的作品必須是具有教科書性質的。④使用方式。教科書寫作中可以匯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⑤使用者的義務。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還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