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和具體方式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33
???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合理使用情況的構成要件有:一是使用的目的,是為了學習、研究或欣賞;二是使用的范圍,此種行為的范圍限于個人的學習、研究或欣賞;三是使用的對象,限于已經發表的作品。除了以上三點外,還有幾點需要注意的問題。首先,這里的“個人”,既是對使用者主體的限定,也是對使用目的和范圍的限定:所謂“個人”,有的學者認為,僅指使用者自己,不包括第三人、單位,家庭。但是我們認為,對“個人”含義的理解,既要考慮到實際界定的合理性,也要考慮到規定的可行性。一個單位或者家庭成員間的關系非常密切,某個成員的使用必然會使其他成員不可避免地接觸到作品、如果將合理使用限定在某一單個的個體而排斥其他成員,這是一種機械的理解,在實踐中是做不到的-、H··供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主要是復制,但不限于復制,朗誦、改編、翻譯、表演他人作品也都屬于作品使用的形式。對復制的份額,我國著作權法并未規定: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關于“引用”,一般認為,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①引用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②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被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③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從使用程度而言,引用必須“適當”。何謂“適當”,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曾進行量化規定。如英國作者和出版者協會認為,出于評注之目的而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摘錄400字以內,連續摘錄每次不得超過300字,總數不得超過800字,散文與詩篇不得超過整篇的1/4。我國在《著作權法》制定之前,也曾經規定過類似的數量限制,如規定引用他人作品的數量不得超過1/10或者不超過被引用作品的l/10。但現行《著作權法》只規定了“適當引用”而沒有對數量進行具體限制,主要是因為作品的種類和用途不同,作品的長短不同,很難對此作出一個機械的規定。所以,實踐中要判斷引用他人作品是否適當,只能根據各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慮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使用他人作品,必須滿足四個構成要件:首先,此種情況的引用范圍,必須符合報道時事新聞的目的。所謂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其次,該種使用必須是不可避免的,即應當在正當需要范圍內。如在著名音樂家半身塑像揭幕典禮上,當然會看到塑像,此外還常常會聽到其作品片段的演奏,在報道時事新聞時,新聞媒體不可能不復制這些作品,而且事先也無法得到作者或者其繼承人的同意,但顯然并不需要復制演奏所有音樂。第三,使用方式限于再現或者引用,不允許為制作廣播電視節目而大量使用他人作品,更不允許將他人作品無休止地在新聞節目中播放等規避法律的行為。同時,在報道中應當注明被引用的作品的出處,第四,使用對象限于已發表的作品,但在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時應當注明出處。
???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這種使用應當明確:①合理使用的主體是大眾傳播媒體,如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②被使用的作品是使用主體以外的其他大眾媒介已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③使用方式是刊登、播放他人作品;④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公眾集會是指群眾性的政治集會、慶祝活動或者紀念性的集會。作者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具有公開宣傳的性質,刊登或播放這類講話的目的正是為了迅速傳播,借此擴大宣傳范圍和影響。但是,如果作者認為自己的講話有可能不完善或有缺陷,需要修改才能傳播,就應尊重作者的意思。
???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所謂學校課堂教學,專指面授教學,帶有營利性的培訓班、函授大學、廣播電視大學等不在此范圍之內。具體使用人為教學科研人員,且不得出版發行,使用方式為翻譯或少量復制。關于少量復制,著作權法沒有明確的數額規定,一般理解為應以課堂教學或科研的需要為準。有學者認為,所謂“少量”,應當是一個非固定的量化,在判斷時,應考慮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發行作品的數量、該發行量在市場上的占有率、作品使用量以及教學科研機構無償地翻譯、復制該作品可能對該作品市場占有率的影響等諸多因素。
???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情況應當注意幾點限制:①這里的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等。對國家機關的范圍,不得作任何擴大的解釋。②目的是為了執行公務。所謂執行公務,是指與完成涉及國家機關的職責直接有關的事務,如公安部門為了通緝犯罪嫌疑人而使用他人攝制的肖像、法院為審理案件使用他人的作品等。③法律允許為執行公務自由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且不受數量的限制:但這并不等于說國家機關可以無限量地復制他人作品,而是必須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即復制的數量必須與公務需要的實際數量相一致。④限于已經發表的作品。
???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這里需要注意三點:①所復制的作品僅限于本館收藏的作品范圍;②無論是否已經發表,均可作此種復制;③復制的目的僅限于本館陳列和保存的版本,不得用于借閱、出售、出租、出版、廣播或上網。如果圖書館等希望將館藏作品上網提供給公眾,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免費表演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表演者不得有任何報酬;二是觀眾及所在單位不支付任何報酬,但必須在表演過程中注明表演作品的名稱、作者的姓名,維護作品的完整權,以此表示對作者著作人身權的尊重。
???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這是一種對原有藝術品的再創作行為,把這些行為歸為“合理使用”是國際慣例。使用本條款需注意的是,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后形成的作品或者制品及其復制品,不經原著作權人許可是不能出售或者發行的。同時,以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之外的其他方式,例如拓印、雕塑等,使用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此外,有一個問題值得思考:對“室內”的理解如何界定,例如飯店的大堂內、電影院的大廳內、音樂廳的大廳內、機場候機廳是否為室內?在這些地方陳列藝術作品是否適用合理使用的規定?有學者認為,對“室內”和“室外”的判斷,應當根據現代社會中人們對工作、娛樂、休閑或者居旅等環境條件要求的改變而進行相應的調整,因為諸如大飯店、音樂廳、電影院、飛機場候機廳等公共場所,其功能完全是為公眾活動提供場所,這些公共場所中陳列和展示的作品,與在室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陳列的藝術作品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故同樣應當考慮適用合理使用制度。
???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我國有56個民族,很多少數民族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作為交流工具。與漢族相比,很多少數民族的經濟文化還不很發達。為了促進少數民族的教育、文化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著作權法規定上述使用屬于“合理使用”。這里有幾點需要說明:一是使用的對翠只能是中國人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將外國人已發表的以漢族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發行的,應當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二是只能是漢族文字作品而不得涉及電影電視等文字以外的作品;三是翻譯作品的出版發行范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四是僅限于已發表的作品;五是譯者對翻譯作品享有新的獨立的著作權。
???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盲文也是一種文字符號系統。由任何一種文字變換為盲文,都是一種翻譯行為。翻譯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盲人是身體殘疾者,應當受到全社會和國家的關懷,故《著作權法》規定將已經發表的作品翻譯成盲文出版的,屬于“合理使用”。盲文的翻譯人應當享有新的獨立的著作權。
???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上述對著作權人的權利12個方面的限制規定,同樣適用于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近年來,隨著網絡的普及與廣泛應用,不少學者開始關注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問題。有學者指出,在傳統技術條件下,合理使用對版權人的經濟權利影響有限,由于復制、傳播技術的限制,對他人作品進行個人使用時,所使用的量往往只能是一部作品中的很小一部分,不會對版權人的利益帶來嚴重的影響()另外,在傳統技術條件下,法律對私人使用無法有效監控。私人使用一般發生在家庭等秘密場合,且由于人數眾多,在實際中也難以通過司法途徑加以控制。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和網絡環境的形成,以上所說的合理使用制度賴以產生、存在的各種基礎受到了巨大的影響,有必要對傳統的合理使用制度進行重新界定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