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概念和條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35
合理使用(FairUse或FairDealing),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既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報酬,基于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合法行為。合理使用實質上是對著作財產權進行限制,是著作權法中為平衡著作權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而創設的一種制度,現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著作權立法通行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合理使用作為法律所規定的獨特的制度,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最典型的如美國現行《著作權法》除了對合理使用的范圍加以規定外,該法第107條還規定了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四條標準:①使用的目的和性質。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以營利性的商業為目的,還是以非營利性的教學為目的。一般認為,每一種為營利性商業目的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行為,都不是合理使用。②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質。這一條件主要是指被使用作品是否已經發表以及該作品是什么種類的作品。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應當是已經發表的作品。③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的部分與整個作品的比例關系,若比例失當則不能屬于合理使用。④使用的效果不得影響被使用作品的潛在市場和價值,上述四個條件是一個整體,必須同時進行判斷。只要一個標準不滿足,其行為就可以不是合理的:有學者總結出我國作品合理使用的若干條件:第一,不得損害作者的人身權利。進行合理使用必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歪曲原作品或者斷章取義。第二,只能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三,不得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即首先,合理使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次,合理使用對作品的使用應當是少量和適當的。最后,合理使用應當限于特定的場合、特定的對象。使用者不得將因合理使用而獲得的作品及其復制件擴散給不特定的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