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限制概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37
一、著作權限制的概念
著作權的限制,是指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對某部作品享有充分的權利時,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對社會必須履行一些應盡的義務,該制度通過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保障特定條件下非著作權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利用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且不構成侵權。對權利人享有的權利以及權利的行使進行一定的限制,是世界各國著作權法普遍的規定。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49條規定了某些行為在何種情況、場合或條件下不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第67條至第74條則對實行強制許可的條件、強制許可的使用范圍進行了規定+英國《著作權法》規定了1U種對著作權的限制制度,即出現了上述10種行為均不被視為侵權-美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限制的規定主要有兩種,其一是對合理使用范圍及合理使用確認標準的規定,其二是對強制許可的規定。締結于19世紀中后期的《伯爾尼公約》,在充分考慮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發展中國家利益與發達國家利益的基礎上,規定了翻譯和復制強制許可制度。1995年生效的《世界版權公約》有關著作權限制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翻譯強制許可和復制強制許可等內容上,其規定基本上與《伯爾尼公約》的規定相同
二、著作權限制的理由
世界各國著作權法之所以對著作權人所享有的著作權進行限制+是因為:其一,著作權人在創作作品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吸收前人的勞動成果,在其作品完成后,也應在一定程度上為社會所利用;其二,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權利人在享受權利時,也應承擔一定的義務,反映在著作權中,就是公眾尊重權利人的勞動成果,也應分享權利人的勞動成果給社會帶來的利益;其三,對著作權進行限制,可防止因權利濫用而妨害、束縛科學技術的進步和文化的繁榮。從根本上來說,著作權限制制度就是為了平衡、協調和均衡著作權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而設立的制度。
三、著作權限制的種類
法律規定的著作權限制主要有:①合理使用;②法定許可;③著作權窮竭;④強制許可;⑤公共秩序保留。此外,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地域限制等,也屬于限制形式,但理論上通常不將后兩種限制與前五種限制相提并論:前五種限制是法律對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在權能上的限制,而保護期和地域范圍的限制,被認為是知識產權區別于物權的基本特征、
在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的限制有三種,即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著作權限制是指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著作權窮竭,是指以銷售方式將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投放市場后,任何人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繼續發行、銷售該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不構成侵權。關于窮竭,雖然事實上得到承認,但法律并未規定。有的國家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窮竭給予明確規定,如俄羅斯《著作權與鄰接權法》第16條第(三)款、英國《版權法》第18條第(2)款對此作了規定:關于強制許可,我國著作權法未作規定,但也只有少數國家有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