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近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么子烤肉”與“么之烤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在釋法說理、組織調解后,么之烤肉店撤回上訴。
么子餐飲公司成立于2016年,2017年取得“么子烤肉”文字注冊商標,商標核定使用領域包括餐廳、飯店和餐館等。經過發展,“么子烤肉”成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飲品牌。岳陽某烤肉店于2017年初加盟么子烤肉品牌,經營半年后主動停止向么子餐飲公司采購原材料,合作一年屆滿后,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招牌、餐具、菜單、服飾等產品標識改為相似度極高的“么之烤肉”的商標標識,并在店內使用了與“么子烤肉”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標識。得知這一情況,么子餐飲公司將么之烤肉店訴至法院。
岳陽樓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么子烤肉”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么之烤肉店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類別相同。么之烤肉店在其加盟期限屆滿后,仍在其經營場所外部及內部裝飾、服務號牌、餐具等顯著位置,使用與“么子烤肉”商標高度近似的標識,在門店墻壁上寫有“么子烤肉”文字標識,造成消費者認識混淆。
岳陽樓區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么子烤肉”被侵害的注冊商標知名度、么之烤肉店的經營規模大小與使用商標時長,參考“么子烤肉”加盟費標準,一審判決:么之烤肉店立即停止侵害“么子烤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4萬元。
岳陽中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合議庭通過認真細致地釋法說理,“么之烤肉”經營者認識到一審判賠金額的合理性,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