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科技新聞網
知識產權的衍生利益,這是知識產權的特色特征,也是無形資產的特質。相對于無形資產,有形資產比較容易控制,亦不容易產生衍生利益。例如,汽車是我的,車鑰匙在我手里,別人開不走。借別人用用,車輛本身也不會有衍生利益。
知識產權就不是這樣了。以專利為例,專利權轉讓給他人使用,在其使用過程很可能又有新的發現,新的創造,新的發明。因為“讀書是學習,使用也是學習,而且是更重要的學習”。故專利權轉讓協議都有相關的協議如何分配各自相應的利益。
“中國好聲音”是從荷蘭引進的版權,據當事人介紹,轉讓協議就方方面面都做了極其細致詳盡的規定以劃分相關的權益及其衍生利益。而在法律學者看來,法律以最壞的打算設置得滴水不漏。市場經濟,政府再嚴厲也不能滴水不漏,與其不能全部監督,就抓大放小,抓重放輕地抓重要行業如銀行,防止其攜款逃跑引起社會動蕩。法律鉆空子,法律的漏洞要鉆鉆,有利于法制化的加強管理。
專利來自于科技,發展于法律,活躍于市場,見效于經濟。因法律這種“軟性科學”滲入而使其增加了不確定性或者靈活性,故要用地域性和時效性加以限制以增加空間與時間的確定性。專利同商標都是“一事一議”地“挨個廟去拜菩薩”,而不能“一勞永逸”地一次性在全世界各國同時獲得專屬權利。
不僅如此,知識私有化的領域究竟有多大,美國是軟件大國,它把軟件放入到著作權法保護,為什么放入著作權法,因為可自動生成,沒有繳費,期限很長。軟件放入專利是有利的,它與技術密切相關,屬于工程程序。這是民法債權學者的看法。
“線索來自特區,發展全靠二處”。衍生利益在其他領域也有體現。就交通事故的處理,類似“風險投資”,即交通法規的職業律師,對交通部門的處理決定“二次開發”,與當事人達成協議,進行風險投資,全權代理,法律訴訟。敗訴則損失“自理”;勝訴則與當事人按照風險協議既定比例利益分成。同樣情況下,誰對法律知曉更多,法律就會在客觀上更傾向于其利益。
法律有其模糊性,但更強調其確定性和預見性,“以柔克剛”,“綿里藏針”,以虛見實,以小見大。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把握知識產權的衍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