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的“雙十一”?公眾認知或決定阿里巴巴與京東商標紛爭走向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47
來源:新浪網
“雙十一”的狂歡氣氛還未散去,兩大電商巨頭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阿里巴巴”)與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京東”)卻因“雙十一”商標紛爭,雙雙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簿公堂。
案件起因是京東針對阿里巴巴注冊商標“雙十一”提起的撤銷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復審審查,對該商標在廣告等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但對商業管理輔助等多項服務上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結果,阿里巴巴和京東均表示不服,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有知識產權律師對新浪法問指出,此案的關鍵在于法院如何看待全體網民認知,如果法院覺得大多數網民認為“雙十一”是阿里特有的,阿里巴巴占優,反之則京東占優。另一位律師認為,“雙十一”商標在逐漸被淡化成為一個通用名稱的情形下,阿里巴巴維持該商標權比較困難。
一場曠日持久的商標爭奪戰
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官網消息,該院于11月10日就兩起阿里巴巴與京東有關“雙十一”商標的兩起行政案件進行了公開庭審。兩案均涉及阿里巴巴于2011年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注冊的“雙十一”商標,法院進行合并審理。
圖:涉案“雙十一”商標
盡管國家知識產權局才是兩起案件的被告,但阿里巴巴和京東在法庭上將矛頭對準了彼此。
回顧雙方糾紛始末,2009年阿里巴巴首創“雙十一”購物節,掀起了一輪電商消費的新高潮。2011年阿里申請注冊“雙十一”商標,并在次年獲批。2014年,業內流傳的一封公開信顯示,阿里巴巴旗下的天貓平臺要求各大媒體不要為其他電商企業發布帶有“雙十一”字樣的促銷廣告。
隨著“雙十一”購物節在各大電商平臺的“全面開花”,京東也在2014年前后申請注冊了“雙11.雙11及圖”“京東雙十一”“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等商標,區別于前述阿里巴巴注冊的“雙十一”商標,得到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批準。
雙方的正面沖突始于2017年7月。阿里巴巴集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要求宣告京東的同類商標無效,并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一審法院的支持,京東對此不服。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據此,京東在2018年11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申請,主張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間沒有使用“雙十一”商標。
在首次審查中,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阿里巴巴提交的使用證據有效,繼續維持注冊。京東不服,于2019年9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認為,阿里巴巴對“雙十一”商標在“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對這部分服務上商標的注冊維持。但是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為消費者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消費者建議機構);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計算機數據庫信息分類;會計;尋找贊助”這部分服務上沒有使用,對這部分服務上商標的注冊撤銷。
對于復審結果,阿里巴巴對被撤銷注冊的部分不服,京東對維持注冊的部分不服,因此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訴訟,而阿里巴巴和京東都是彼此案件的第三人。11月10月兩期案件公開庭審后,法院未當庭宣判。截止發稿前,兩案尚在審理中。
誰的“雙十一”?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指出,“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圍繞以下爭議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第一、訴爭商標是否在第35類“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類別上進行了實際使用;第二、阿里巴巴提交的證據中能否反映訴爭商標與阿里巴巴建立了對應關系、能否體現“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內容;第三、涉及“雙11”、“雙11全球狂歡節”等標識是否屬于未改變顯著特征的使用。
簡而言之,此案的核心命題是:“雙十一”是阿里巴巴獨有的商標,還是指代各大電商平臺、眾多商家和消費者共同參與的購物節?
對于涉案的“雙十一”商標,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游云庭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這個名稱從商標法上看顯著性較弱,所以這個商標如果要申請還必須舉證經過使用,取得顯著性。
阿里方的觀點肯定是我先提出這個名稱,并且我先使用取得了顯著性。京東以及其他的電子商務平臺就會認為,在使用取得顯著性的環節,所有的電子商務網站,包括大街小巷上的很多的店鋪都在使用這個名稱,并不是阿里的使用才造就了它的顯著性。
此時就要看法院怎么認定相關公眾,在本案中也就是全體網民的認知,如果法院覺得大多數網民認為‘雙十一’是阿里特有的,阿里巴巴會占優,反之則京東占優。”
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管冰律師對新浪法問指出,商標注冊的根本目的是使消費者能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注冊商標應當具備顯著性和可識別性。
最初,2011年,阿里巴巴申請“雙十一”商標時,該商標作為一個臆造詞,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因而獲得注冊。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雙十一”逐漸在社會公眾的認知中成為“電商平臺購物節”的代稱,其商標屬性逐漸淡化。社會公眾已經將“雙十一”與在該日期前后電商平臺進行打折促銷活動相聯系,而不會將該商標與阿里巴巴建立唯一對應關系。
此外,“雙十一”本身也有11月11日的含義,作為一個特定日期的代稱,阿里巴巴并不能對其享有壟斷性的權利。
因此,她認為,“雙十一”商標在逐漸被淡化成為一個通用名稱的情形下,阿里巴巴維持該商標權比較困難。即使阿里巴巴繼續享有該商標權,也較難排除他人在11月11日這一特定日期前后進行促銷活動時使用“雙十一”字樣。
值得一提的是,新浪法問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旗下的中國商標網上以“雙十一”為關鍵詞查詢,可以檢索到172件商標。這些商標的申請人中,除了阿里巴巴以外,也有文化傳媒、食品飲料、廣告設計、醫藥科技、網絡服務等各領域的公司,甚至還有不少自然人。
對于“雙十一”商標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報評論稱,“商業競爭是常態,合理有序的競爭也應該得到市場的接受和鼓勵,期待‘撤三’制度可以在未來讓商標資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回歸它應有的本質。本次‘雙十一’商標之爭源自電商平臺巨大的經濟利益,其實對商家來說,保護消費者權益理應放在首位,只有這樣,‘商標之爭’才會最終爭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