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二鍋頭”撕下仿冒者包裝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49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紅星二鍋頭”自投放市場以來,以其甘烈醇厚、價位低廉,迅速受到消費者的青睞,是北京地區知名的白酒品牌。然而伴隨知名度的提升,近年來,該品牌也飽受商標侵權、包裝裝潢被仿冒等知識產權侵權困擾。為此,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星公司)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積極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近日,一起涉及“紅星二鍋頭”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紅星公司與北京京德酒業有限公司(下稱京德公司)、北京京古釀酒廠(下稱京古釀酒廠)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京德公司、京古釀酒廠擅自使用與紅星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等近似的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二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5萬元,維持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發現近似包裝裝潢
紅星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9日,其經營范圍包括制造、銷售酒類、生物制品、食品、飲料等。2010年,該公司推出了一款名為“53度紅星藍瓶紅標二鍋頭”的白酒產品(下稱涉案白酒產品)。該產品一經推出,即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歡迎,并在行業內獲得了眾多獎項。2010年至2013年,“紅星”牌白酒處于同類產品市場銷量第一位以及市場綜合占有率前三位。
紅星公司訴稱,涉案白酒產品的包裝裝潢與行業內同類產品具有顯著區別,屬于特有的包裝裝潢,該包裝裝潢與該公司已經建立了特定、穩定的聯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京德公司委托京古釀酒廠生產了涉案“京德北京二鍋頭酒”(下稱被訴商品),該商品的包裝裝潢與涉案白酒產品基本一致,京德公司、京古釀酒廠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該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極其相似的包裝裝潢,攀附該公司商譽的主觀惡意明顯,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紅星公司將二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請求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對此,京德公司辯稱,紅星公司公證購買的被訴商品并非該公司生產、銷售或委托他人生產、銷售的商品,該商品與該公司沒有關系。被訴商品上未附其照片,被訴商品并非該公司生產、銷售的商品。
京古釀酒廠則辯稱,被訴商品并非該廠生產或銷售,系他人仿冒該廠名義生產的商品,與其沒有關系。京古釀酒廠自2015年12月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文件要求白酒廠專項治理安全隱患后,就基本處于停產狀態。因此,該廠與該案并無關系,并非適格的被告。
兩審法院均判侵權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紅星公司的“紅星”牌白酒在所屬行業內獲得獎項和榮譽情況、廣告宣傳推廣情況以及“紅星藍瓶”系列產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及其所獲榮譽等情況,可以看出紅星公司生產的涉案白酒產品在白酒行業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且其產品的包裝裝潢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與其他同類產品相區分,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
經比對,被訴商品與紅星公司涉案白酒產品在包裝裝潢上雖然在商標、生產廠家等產品信息以及背面瓶貼等處存在差別,但上述差別并不明顯,特別是兩產品包裝裝潢瓶身整體造型、顏色幾乎相同,瓶頸、瓶貼設計、各組成元素的分布位置、顏色的搭配方式均基本一致,從而使二者整體外觀上存在視覺效果的相似性,且二者包裝、裝潢均使用在“二鍋頭酒”這一同類產品上,極其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因此,被訴商品屬于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的產品。
庭審中,京德公司、京古釀酒廠抗辯被訴商品并非其生產或銷售。對此,法院指出,二公司提交的以往生產或銷售的部分產品照片均不足以證明被訴商品并非系其生產的事實。況且,被訴產品上標注的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號、生產企業、地址、電話等主體信息均為京德公司、京古釀酒廠的企業信息,且被訴商品瓶蓋處的圖文商標確屬京德公司。因此,在京德公司、京古釀酒廠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被訴產品并非系其生產或銷售的情形下,應認定被訴商品為京德公司、京古釀酒廠生產和銷售,對二公司上述抗辯意見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京德公司、京古釀酒廠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等近似的標識,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混淆行為,應當承擔停止涉案行為、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紅星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因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遭受的損失或者京德公司、京古釀酒廠的非法獲利,法院綜合考慮紅星公司涉案白酒產品的知名度、京德公司和京古釀酒廠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賠償額。
綜上,朝陽法院判決京德公司、京古釀酒廠停止生產、銷售被訴商品,賠償紅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5萬元。
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積極維權捍衛權益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混淆行為。”該案中,法院如何認定涉案白酒產品的包裝裝潢是“具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
對此,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認定知名裝潢的前提是使用裝潢的相關商品必須是知名商品、裝潢本身具有特有性。在該案中,被侵權廠商提供了大量證據證明自己產品的銷售范圍和銷量,而被侵權的包裝裝潢本身有大量獨特設計,例如藍色透明玻璃瓶、紅色橫豎螺旋造型瓶蓋、瓶蓋延伸至瓶頸部分均為紅色等等,這就是獨特性的證明。”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一些不法商家為了銷售自己的產品,故意在產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上與知名白酒產品近似,這樣可以讓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產生混淆,誤認為自己購買的產品是正宗的白酒產品。從以往的司法案例來看,無論是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茅臺”“五糧液”,還是中小品牌的白酒,都曾遭受包裝裝潢仿冒的侵權困擾。
那么,白酒企業如何應對,更好地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熊定中建議,首先,盡量避免少改動自己的包裝和裝潢,尤其是沿用已久的包裝和裝潢,讓它們更有知名度和區分度,這樣能保證自己的這些有區分度的設計能夠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其次,要加強監督和排查,當發現侵權線索之后,立即啟動相應的維權流程,包括工商舉報和司法訴訟。此外,要善用行為禁令,可以在起訴之時就對于此種相對來說有可以預期結果的案件提出行為保全,及時制止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