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商標歸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53
來源:人民政協報
因對“雙十一”商標歸屬有爭議,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集團)和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分別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11月10日,疫情常態下的“雙十一”購物節來臨前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這兩起案件,均未當庭宣判。
“雙十一”商標爭議由來
2011年11月1日,阿里集團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雙十一”文字商標,并于2012年12月28日獲準注冊。
2018年,京東公司認為阿里集團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三年間,沒有實際使用“雙十一”商標,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
今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審查認為,阿里集團對“雙十一”商標在“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對這部分服務上商標的注冊應維持;但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多項服務上沒有使用,故撤銷其余部分服務的商標注冊。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同一份決定,均涉及第10136470號“雙十一”商標。京東公司、阿里集團對該復審決定均不服,京東公司不服維持注冊部分,阿里集團不服被撤銷注冊部分,兩公司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作決定。
京東:“天貓雙十一”僅代表阿里對“天貓”商標的實際使用
京東公司表示,“雙十一”是對每年11月11日購物節的一種習慣性表達,現在社會上對“雙十一”的使用不僅僅限定在電商領域,其代表購物節的使用已經滲透到了各行各業,其他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業在購物節促銷活動中也都有使用,“雙十一”當屬于公共語言。
同時,京東公司指出,阿里在使用過程中與“雙11”混同使用,并非對商標局核定的商標全文字形式的“雙十一”的使用。另外,阿里集團在舉辦購物節時,多是將該商標與其他商標結合使用,如“天貓雙十一”,這僅代表對“天貓”商標的實際使用,而不是對“雙十一”商標的使用。事實上,其他行業舉辦購物促銷活動時,也均是在“雙十一”前添加企業名稱或商標以示區分。
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復審決定是針對京東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標實際使用問題作出的,不涉及商標顯著性的爭議。經審查,涉案商標在指定期限內進行了使用,使得公眾可以通過上述使用知曉促銷活動時間,起到了廣告宣傳、推銷的作用。被訴決定的作出于法有據,應予維持。
阿里:我是“雙十一”購物節的創始人
阿里集團主張,其作為“雙十一”購物節的創始方,已于2011年申請商標注冊并獲批。此外,每年阿里在“雙十一”商標方面,持續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智力,活動前及期間,在商家促銷協議、店鋪裝飾等環節投入了巨額廣告宣傳,使得雙十一獲得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至于商標的具體使用形態,不論文字還是數字,其呼叫和含義沒有區別。
阿里集團同意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決定中維持涉案商標注冊的部分,而針對被撤銷的部分,阿里集團提交了多份推廣協議、營銷活動相關證據,以證明其也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商標性使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解釋稱,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上的使用,指的是針對工商企業提供的商業信息服務,而阿里集團提交的證據均是向消費者進行推廣,并且沒有從中獲得對價,這與商標類目的要求不符,被訴決定撤銷此部分服務的商標注冊應予維持。
兩案均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