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要的名義使用可能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8:02
精明的廣告客戶知道,通常將競爭對手商標的某些使用(“名義”使用)視為侵權。第一巡回上訴法院在施華洛世奇公司訴Building#19,Inc?.一案中闡明了“名義合理使用”學說的一個重要但模糊的方面。1具體而言,法院認為,不必要地使用商標本身不會造成混淆的可能性。這項裁決是有啟發的人誰使用他人商標,或者其商標被另一個,在廣告中。
名義合理使用原則適用于使用商標的人另一種是指商標持有人的產品或服務。例如,一家專門從事大眾汽車業務的獨立汽車維修店可以在其廣告中使用注冊商標“大眾汽車”,而不會造成商標侵權。比較廣告是另一個例子:眾所周知,當您將產品與商標持有人的產品進行真實比較時,您擁有使用他人商標的有限權利。
盡管人們普遍認為適當的名義使用并不構成侵權,但是,該學說與傳統的“混淆可能性”測試之間的關系以及確切的名義使用究竟是什么,尚無全國共識。例如,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將這一學說作為評估混亂可能性的替代測試,而第三巡回上訴法院則將其作為發現混亂可能性的辯護。2其他巡回法院也承認該學說,但尚未正式認可任何特定測試。
適當的名義使用的一個公認的標志是“沒有不必要的使用”。即使必須使用商標來識別商標持有人的產品或服務,但如果被指控的侵權人“使用了過多的商標,而不是必要的”來識別商標持有人的商品和服務,則仍不能將其視為“名義合理使用”。3有幾種情況認為“無不必要的使用”條件會阻止未經授權使用商標的人使用商標的獨特字體或其他設計元素。例如,我們的獨立大眾維修店可以在標牌中使用“大眾”或“大眾”,但不能使用大眾汽車獨特的字體或顏色或熟悉的環繞大眾車徽。然而,除此之外,判例法中對“沒有不必要的使用”條件的定義很差。這是施華洛世奇(Swarovski AG)的“第一巡回賽”(First Circuit)解決的主題。
施華洛世奇股份公司的被告19號樓準備了一份報紙廣告,以促銷母親節出售從保險公司的打撈交易中購買的施華洛世奇水晶小雕像。報紙廣告包含一個標題,其中注冊商標“ Swarovski”以特大號,大寫,粗體和與眾不同的字體出現,并且放棄與Swarovski的任何從屬關系,以更小,更粗略的字體顯示。
施華洛世奇提出初步禁令,以防止19號樓在廣告中使用施華洛世奇商標。地方法院認為施華洛世奇不會在傳統的“混亂可能性”分析下獲得成功。地方法院在評估廣告是否正確使用了該商標后,發現標題中“ Swarovski”一詞的字體大小超出了描述該產品的必要范圍。法院允許該廣告,但要遵守初步禁令,即標題中“ Swarovski”一詞的字體大小應與免責聲明中的字體大小相同。
上訴法院撤銷了初步禁令,因為地方法院沒有認定19號樓在標題中使用較大字體會造成混淆。上訴法院認為,可行的商標侵權訴訟要求證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商標持有人無權對“不必要”使用其商標的行為進行監督。因此,在“名義使用”分析中,僅“不必要”使用商標不能替代混淆的可能性,也不會支持強制令。
施華洛世奇股份公司更普遍地講授,在評估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是否是正確的名義使用時,必須在使用是否引起混淆的可能性的背景下進行評估。使用商標的獨特字體可能表明廣告商與商標持有者有關聯,這是不當的名義使用。另一方面,為商標使用較大的字體可能不會產生相同的效果,并且可能是正確的名義使用,也可能不是。測試的是指代詞用法的性質是否引起混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