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商戰拉開帷幕 “雙十一”商標戰何時落幕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8:14
來源:封面新聞
11月11日零點,京東在“雙十一”購物節9分鐘后累計下單金額突破2000億元,天貓則在半小時內實時成交額突破3723億。2020年“雙十一”拉開大幕,而“雙十一”商標訴訟,仍未判決。
11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與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有關“雙十一”商標的兩起行政案件進行了公開庭審。
京東阿里皆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
據北京知產法院介紹,阿里2011年11月1日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注冊“雙十一”商標。京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申請,認為阿里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間沒有使用“雙十一”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阿里提交的使用證據有效,能證明在所有服務上的使用,繼續維持注冊。
據介紹,因京東不服,2019年9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阿里對“雙十一”商標在“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對這部分服務上商標的注冊維持。
國家知識產權局還認為,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為消費者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消費者建議機構);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計算機數據庫信息分類;會計;尋找贊助”這部分服務上沒有使用,對這部分服務上商標的注冊撤銷。
京東、阿里對該復審決定均不服,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作決定。兩案針對的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同一份決定,均涉及第10136470號“雙十一”商標。
“雙十一”商標是否區分服務來源
封面新聞記者在庭審現場注意到,各方當事人圍繞多個爭議點展開辯論。焦點主要集中在阿里提交證據中能否反映訴爭商標與阿里建立了對應關系;涉及“雙11”“雙11全球狂歡節”等標識是否屬于未改變顯著特征的使用等。
庭審中,京東認為,阿里申請的“雙十一”、“雙11”、“雙十一狂歡節”、“雙11狂歡節”等商標均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無效,駁回原因是單獨“雙十一”一詞用作商標缺乏顯著性,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
京東稱,阿里在發起和舉行此購物節活動時使用的“雙十一”等文字也只是阿里對此公共購物節名稱的描述性使用或購物節發生時間的表述,而不是消費者可以與阿里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系的商業標識。
阿里認為,“雙十一”作為公司獨創品牌,其也是法定意義上的行為,起到了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雙11” 與“雙十一” 具有唯一對應性,在呼叫、含義上完全相同,僅存在視覺上細微差別,在部分業務場景中僅出于字符簡化考慮將“雙十一”簡化為“雙11”使用,兩者實質相同,未實質改變商標顯著特征,相關證據均屬于對“雙十一”商標的使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則表示,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上的使用,指的是針對工商企業提供的商業信息服務,而阿里提交的證據均是向消費者進行推廣,并且沒有從中獲得對價,這與商標類目的要求不符,被訴決定撤銷此部分服務的商標注冊應予維持。
“雙十一”商標是否影響其他商家使用
阿里稱,“雙十一”2011年獲準注冊,阿里后期投入了大量宣傳,“雙十一”商標已構成一定知名度,所以該商標作為阿里的獨創詞匯,在注冊范圍上有顯著性。每年促銷活動期間,在廣告宣傳、商家促銷協議、店鋪裝飾等環節,阿里都會將“雙十一”字樣應用于參與促銷活動的產品中,使得消費者能區分服務來源,識別促銷商品。
京東則認為,阿里在本類別上注冊的其他同系列商標“雙11”、“雙11狂歡節”、“雙十一狂歡節”、“雙11網購狂歡節”、“雙十一網購狂歡節”均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而被全部撤銷。其公司的行為阻礙了其他商家的商業表達自由,破壞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
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復審決定是針對京東提出的涉案商標實際使用問題作出的,不涉及商標顯著性的爭議。經審查,涉案商標在指定期限內進行了使用,使得相關公眾可以通過上述使用知曉促銷活動時間,起到了廣告宣傳、推銷的作用。被訴決定的作出,于法有據,應予維持。
“‘雙十一’屬于整個市場,是服務消費者的,不應有壟斷思維,進行排他性、限制性使用。”京東代理律師李建芳表示,阿里的行為阻礙了包括第三人在內眾多商家和廣大消費者的合理商業表達自由,破壞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復審商標若不予以撤銷必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進一步惡化。
阿里代理律師李偉則向記者表示,商業競爭應該在法律許可范圍之內大力創新、創造,而不應濫用司法資源開展“惡意競爭”。希望參與11月11日促銷的所有企業、個人,都能回歸到創新、創造的根本,為社會創造更多的繁榮。“阿里歡迎任何公司、個人在11月11日這一天開展促銷經營活動。”
目前,案件仍正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