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購物,謹防專利宣傳陷阱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8:14
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
進入一年一度的“雙11”購物狂歡季,各大商家絞盡腦汁為自家產品尋找賣點,科技含量無疑是其中獨具分量的一個標簽,而有專利加持更是增加了其含金量。當越來越多的產品宣稱自己獲得專利權,消費者如何才能辨別“實坑”與“真金”?
如何識別專利信息
專利申請號,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一件專利申請時,給予該專利申請的一串標識碼。一個專利申請號共包含5部分,分別是國別號、受理年份、種類號、流水號和校驗位。2003年10月1日之前的申請號為9位數字,如CN99812078.2;2003年10月1日之后的申請號為13位數字,如CN201510016903.3。
國別碼是兩位字母,代表專利受理國或地區的縮寫,中國是CN。專利受理年份,以2003年10月1日為界,之前采用公元紀年的后兩位數字,之后采用后四位數字。流水號是當年申請的順序號。校驗位由標點“.”和一位數字或字母組成,主要用于校驗整個申請號的正確性,并無特殊含義。
中國專利申請號以CN開頭,專利申請一旦經審查獲得授權,把數字前面的CN換成ZL(“專利”二字首字母縮寫),就成了專利號。
因此,以“CN”國別碼開頭的是專利申請號,相關專利申請尚處于審查程序中未被授權。在中國,“ZL”開頭的才是專利號,是被正式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
即使商家標注的是ZL開頭的專利號,也要繼續辨別商家標注的專利號是否對應其宣傳的專利。專利號中表明種類號的數字就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快速甄別方法。
申請號和專利號中表示種類號的數字有1、2、3、8、9,其中1和8代指發明專利,2和9代指實用新型專利,3代指外觀設計專利。
現行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例如,同樣是名稱為“保健枕”的專利,外觀設計保護的是保健枕的形狀、圖案和色彩所帶來的視覺效果;而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雖均保護具有實用性和創造性等要求的技術方案,但保護對象和外觀設計相比亦有所不同。而且,相較于實用新型只保護產品的形狀和構造,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要廣泛得多,例如名稱為“保健枕”的實用新型專利的一項權利要求表述如下:一種保健枕,包括枕芯,其特征在于,所述枕芯上表面中部設有矩形凹槽,枕芯縱向上與矩形凹槽相連的第一側和/或第二側設有向上凸起的頸靠結構,頸靠結構為沿枕芯橫向延伸的圓弧面。
名稱為“保健枕”的發明專利的一項權利要求表述如下:一種保健枕,其特征在于,包括枕芯、第一氣囊和第二氣囊、換氣組件和控制模塊;還包括設于所述枕芯上與所述控制模塊相連的聲音傳感器,所述控制模塊能夠通過所述聲音傳感器來識別入睡者的鼾聲并在出現鼾聲期間里控制所述換氣組件。
因此,如果一個保健枕宣稱其具有止鼾功效,專利號中的種類號卻是3,那么該專利是一項外觀設計,與保健枕的功能性效果沒有任何關系。
除了保護對象之外,發明專利的審查過程與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亦有所不同。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只需通過初步審查即可獲得授權,而發明專利必須經歷實用性、創造性等方面的實質審查。可以說,發明專利是三種專利類型中含金量最高的一種。
值得一提的是,“以公開換保護”是專利制度的基本原則,所有已授權專利的信息均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可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中國及多國專利審查信息查詢系統”,注冊登錄后查閱專利申請文件、審查文件、專利狀態等具體信息。
專利宣傳需謹慎
雖然消費者可以通過專利號和專利審查信息查詢系統在一定程度上辨別專利宣傳的真偽,但健康誠信的商業環境還需商家主動營造。法律當然也對虛假標注專利信息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違反該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包括:(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