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欺騙意圖是商標欺詐發現的必要條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8:21
董事會發現Bose在其WAVE商標的第8條續簽中犯有欺詐行為,涉及多種商品,包括“錄音機和播放器”。在續簽協議簽署時,Bose繼續維修(并運回)以前向其客戶出售的錄音機和播放器,并認為可以使用。但是,委員會認為,它不符合與貨物有關的使用條件,并且續簽中的錯誤陳述是不合理的。因此,董事會下令取消WAVE注冊。
Medinol標準被拒絕
在作出此決定之前,Medinol訴Neuro Vasx,Inc?(1)案的裁決設定了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欺詐分析標準,并應用了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認為是欺詐的簡單疏忽標準。
根據Medinol的規定,在商標起訴或續展過程中向美國專利商標局作出的任何重大錯誤陳述,無論出于何種意圖,均構成欺詐,并導致注冊被取消,因為當事方“應知道”此類陳述是虛假或誤導性的。
Bose欺詐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舉證責任
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澄清說,欺詐標準要求申請人或注冊人“故意欺騙”。
主觀欺騙意圖的證明是分析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必須通過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來確定。
裁決的影響
該裁決將對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欺詐指控的未來產生重大影響。自從理事會在麥地諾(Medinol)做出決定并采用“本來應該知道”的標準以來,基于當事方關于在商業中使用其商標的錯誤陳述而取消注冊的欺詐請求激增。這些欺詐指控通常在商標糾紛中用作防御。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建立更嚴格的“故意”標準可能會影響欺詐指控的成功,并可能影響其在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程序中的使用頻率。
但是,在起訴和維護實踐中主張在商業中使用商標仍應格外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