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構成商標“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8:27
美國是少數幾個需要展示其商標保護擴展用途的國家之一。因此,關于如何建立“使用”的問題對于在美國申請商標的國內客戶和國際客戶都很重要。傳統上,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會靈活地解釋使用要求,允許提交給USPTO的大多數標本構成使用。但是,直到最近,美國法院仍未就足以確立商標使用權(至少在服務商標方面)達成和解。
隨著技術的日益普及和Internet上廣告的便捷性,制造商在向公眾提供產品或服務之前對其產品或服務進行促銷已變得越來越普遍。商標所有者通常在促銷開始時即在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前就立即提交商標。那么,對于商標所有人和美國專利商標局來說,問題是這是否構成商標的“使用”。從歷史上看,法院對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回答不同。
對于商品商標,如果即將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的廣告活動或訂單使商標和商品在公眾心目中聯系在一起,則可以顯示使用。?TAB Systems訴PacTel Teletrac,77 F.3d 1372(聯邦法院,1996年)。因此,已經擁有顯示商標,產品和購買產品的手段的網站足以建立商品商標的使用。?關于Quantum Foods,Inc.,94 USPQ2d 1375,1380(TTAB 2010)。當然,確定是否已顯示使用的確定可能取決于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的類型。例如,藥品在商標使用方面存在特殊問題在商業中。藥品在商業銷售之前需要獲得監管部門的批準,但在產品獲得批準之前,必須先進行臨床試驗和測試。由于臨床試驗和測試處于“常規交易過程”中,因此一些法院認為這足以用于藥品。至少有一個法院指出,每個行業的“常規貿易過程”各不相同。參見GD Searle&Co.訴Nutrapharm,Inc?.,第98-6890號(SDNY,1999年10月29日);?另請參見Automedx,Inc.訴Artivent Corp.,95 USPQ 2d 1976(TTAB 2010)(在出于測試目的且在FDA批準之前進行銷售的發現用途)。
對于服務商標,問題更為復雜。2009年,聯邦巡回法院裁定,當申請人在開發的準備階段使用服務商標(?即廣告)但從未向公眾提供服務時,則不能滿足商業使用的要求。?參見Aycock Eng'g,Inc.訴Airflite,Inc.,90 USPQ2d 1301(聯邦法院,?2009年)。然后,在2015年,聯邦巡回法院再次駁回了有關“使用”服務商標的論點,即該服務僅做廣告,而實際上從未提供過。在?Couture訴Playdom,Inc中,盡管David Couture僅有一個宣傳教育服務的網站,但實際上當時并未提供任何服務,但他還是為“ Playdom”商標提出了“實際使用”申請。778 F.3d 1379(聯邦法院,2015年3月5日)。該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因缺乏實際用途而取消了Couture的注冊,并獲得了聯邦巡回法院的確認。聯邦巡回法院裁定,沒有證據表明Couture已向客戶提供服務,并且在交存期間,他承認,直到提出申請后約兩年,他才開始使用該商標提供服務。聯邦巡回法庭澄清說,提供展示服務是證明使用的必要條件,并且“僅發布網站廣告”。。。準備,意愿和提供上述服務的能力”還不夠。
目前,證明使用服務商標的標準似乎高于使用商品商標的標準。對于服務商標,必須在所謂的使用之時提供服務以確立使用權,僅廣告是不夠的。對于商品,即使公眾只是為了臨近的分發而對商品進行廣告宣傳,也可以由公眾將商標和商品聯系起來。當然,如果商標申請人不確定是否已經實際使用過,則申請人可以提出使用商標申請的意圖,以便在較早的優先權日之前提出主張。通常建議在主張使用時保持保守,尤其是在涉及服務商標時,因為不正確的使用主張可能會導致商標損失權利。因此,保守的方法最終可能會提供最強大的商標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