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行業的商標保護范圍是否正在縮小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8:29
酒精飲料和非酒精飲料的區別非常明顯,可以與“冰山”商標共存。Novagraaf的Casper Hemelrijk做出了裁決。
商標的保護范圍限于商標注冊所涵蓋的產品或服務。這意味著,原則上,商標所有者不得反對將相似商標用于非相似產品或服務的注冊。但是,如果可以證明產品或服務足夠相似,以致引起市場混亂,則例外。在最近的爭議商標“冰山”(第33類)的擁有者和標記“冰山”(第32類)申請人之間的突出證明產品和服務在不同類別之間的相似性的挑戰。
“冰山”取代“冰山”
2015年12月,意大利吉爾瑪公司(Gilmar)申請注冊具有象征意義的歐盟商標(EUTM),以保護用于“礦泉水和充氣水”的“ ICEBERG”標志(右下圖);不含酒精的飲料;?果汁和果汁”(第32類)。
2016年3月,Nordbrand Nordhausen反對該申請,該商標的注冊商標為“ ICEBERG”,是較早的圖形商標的所有人,已注冊“酒精飲料”。伏特加”(第33類),既是指定捷克共和國的國際商標注冊,又是德國國家商標的注冊。異議基于《歐盟商標條例》(EUTMR)第8(1)(b)條,該條為可能與先前注冊商標混淆的商標駁回提供了依據。
2017年6月,歐洲知識產權局(EUIPO)的異議庭適當判斷該標志在聽覺上和概念上是相同的,而有爭議的標志在視覺上與早期商標略有不同。它還指出,這些產品針對的是同一公眾,因為它們通常在商店,酒吧和飲料菜單上并排出售。因此,盡管產品在較低程度上相似,但是它們足夠相似,以至于可能造成混淆。
Gilmar于2017年8月對該決定提出上訴。該決定隨后傳遞給EUIPO的大上訴委員會,因為先前有關產品相似性的爭議導致了許多不同的決定。
評估相似性
總理事會的任務是評估酒精飲料(特別是伏特加酒)與非酒精飲料之間的相似性。評估相似性的相關因素之一是商品或服務是否互補。
吉爾瑪認為,這種產品不是互補的,因為伏特加酒的消費不涉及果汁,水或其他非酒精飲料的消費。此外,果汁或飲料中使用的成分與伏特加中使用的成分不同。此外,諸如伏特加酒之類的酒精飲料與非酒精飲料沒有競爭性。想要購買酒精的普通消費者不會將酒精選擇與非酒精飲料進行比較,因為該消費者希望享受酒精的作用而不是滿足其口渴。
諾德布蘭德·諾德豪森(Nordbrand Nordhausen)指出,兩種飲料都是制備(混合)飲料所必需的,并且通過相同的渠道進行分配,從而反駁了這些觀點。它認為,基于這些理由,商品之間至少存在平均相似度。
裁定
在2019年1月21日的決定中,EUIPO的大理事會將其裁決分為三個部分:伏特加與水,非酒精飲料(例如軟飲料)和果汁,分別為:
水要與伏特加酒充分區分開:喝伏特加酒時沒有特別必要喝水;兩種產品的價格差異很大;任何混合都發生在制造級別(不是最終用戶);并且,盡管兩種產品都使用相同的分銷渠道(超市),但貨物位于不同的區域。
伏特加酒經常用于雞尾酒和混合飲料:在這里,法院還提到了Flügel和Red Bull之間類似爭議中的最近裁決,其中指出,大量酒精和非酒精飲料被混合的事實或一起消費是不足以接受產品之間相似性的原因。
果汁是健康的,而伏特加可以被稱為相反:例如,果汁還受到有關營養或健康要求的非常詳細的立法的約束。上述水和非酒精飲料評估中提出的理由也被發現適用于果汁。
基于這種推理,總董事會發現所涉貨物并不相同。即使商標實際上是相同的,異議也被全部駁回。飲料行業的公司將正確地擔心商標保護范圍的這種潛在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