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廣告和商標侵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8:29
您在看電視時是否遇到過廣告,將一種產品與另一種產品進行比較,盡管它們已經“模糊”了品牌名稱,但很明顯競爭者是誰?百事可樂和可口可樂的爭執和單親生活已經持續了好幾年。通常要注意的是,將一種產品與另一種產品進行比較時,由于它們的品牌名稱,產品形狀以及對產品外觀的一般熟悉度,我們會立即識別出兩種不同的產品(通常已注冊商標)。因此,我們想到的下一個問題是,這在道德和法律上是否正確?好吧,撇開道德,這篇文章旨在從法律角度回答這個問題。在這個整個世界被視為一個地球村的時代,商標在區分一個營業所的產品與另一個營業所的產品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所以,這不違反商標持有人的權利,除其他權利外?可能是,但是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比較廣告。
什么是比較廣告?
就像一個人可能會收集到的那樣,比較廣告只不過是將您的產品/服務與同一領域的另一產品/服務進行比較,而廣告/服務主要關注產品的價格,質量和耐用性。這樣做顯然是為了增加他們在市場上的知名度,以產生更多的利潤。
1999年商標法是否允許比較廣告?
在一定程度上是這樣。1999年《商標法》第30(1)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旨在將商品或服務識別為所有人的商標并不構成侵權,但前提是:– a)符合誠實做法b)不得不正當地利用或損害商標的獨特性或聲譽。因此,如果廣告屬于第29條第(8)款的上述三個類別之一,則屬于商標侵權。
比較廣告的目的是什么?
主要是通過聲明您的商品是世界上最好的商品來增加您的利潤,即使該聲明不正確。這是在最近的情況下舉行的?利潔時(印度)有限公司VS印度斯坦聯合利華有限公司,?其中法院指出,雖然交易者被允許宣稱他的產品是最好的,比較由被告在其廣告做,之間他的產品“ Lifebuoy”和上訪者的產品“ Dettol”越過了浮腫和殘廢之間的界限,廣告被認定違反了第30(1)條。
Puffery是廣告商試圖通過對產品提出過分慷慨的聲明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的地方,這無非是他對自己的產品的看法,而不是可驗證的事實陳述。《 1999年商標法》第30(1)條允許這樣做。另一方面,很多情況下,油煙盒越界并企圖用負面色彩描繪另一種產品。簡而言之,這等同于貶損,這是對他人多重權利的侵犯,包括該法第29條第8款所指的商標侵權。
因此,這些廣告的真正目的應該是為了消費者的利益。以使他們能夠在Tata Press Ltd.訴Mahanagar Telephone Nigam Ltd案中進行明智的選擇,??其中最高法院說:“通過廣告提供的信息應使公眾受益。”?實際上,與商標有關的法律的基礎也僅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因為法院認為一個謹慎的購買者可能會以錯誤的印象購買虛假產品,即“ x”品牌。同樣的邏輯也應構成針對誹謗廣告采取行動的基礎。”
結論
雖然允許貿易商將其產品宣布為世界上最好的產品,但在使用他人商標時必須格外小心。許多廣告通過貶低產品的聲譽來消極地描繪競爭對手產品的設計商標。比較廣告的目的應該是消費者福利,而不是賺錢的商業策略;因為那并不總是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