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的內容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8:31
??? 著作財產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兩大方面,使用權是指作者以各種方式利用作品從而傳播作品的權利,著作權人有權以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目的使用作品,非經許可或法律規定,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作品。獲得報酬權是指作者或著作權人使用作品或將作品許可他人使用并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權又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權利。應當說明的是,進入20世紀以來,科學技術的發展為著作權制度拓展了很多新的領域,可以預見,隨著社會的發展、高新科技的出現,著作財產權的范圍勢必不斷擴大。
下面分述各項具體的著作財產權:
1.復制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復制權是著作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權利,它幾乎涉及著作權法規定的所有作品。作品之所以能夠產生經濟利益,就是因為能夠對作品進行利用,而復制是利用的主要形式,只有通過復制才能給著作權人帶來收益。作者享有法定的復制權,就控制了他人復制作品的行為,確保了作者取得創作作品的報酬。一方面,著作權人有權復制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另一方面,著作權人可以禁止他人復制其已發表的作品。任何他人未經許可而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均構成侵權。
??? 復制不是創作,它只是將作品再現。復制的方式可歸納為兩類,一類為借助機械設備才能完成的印刷、錄制、照相、復印等機械復制;另一類為利用手工工具或者手工勞動完成手抄、拓印、雕刻等手工復制。
??? 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權法》將原著作權法中有復制權的方式進行了修訂,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將原著作權法不承認的從平面到立體或從立體到平面的再現原作的方式確認為復制方式,刪除了“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于本法所稱復制”;二是將“臨摹”這種復制方式刪去,其主要原因是與國際接軌。首先,對于從乎面到立體或從立體到乎面的再現作品方式,們白爾尼公約》及其多數成員國的國內法都承認其為復制方式,我國現作為該公約的成員國,且加入了WTO,修改就成為必要。其次,“臨摹”的復制方式是中國書畫特有術語,且有的時候臨摹體現了作者的創作技能或技巧,構成了新作品,因而不能對臨摹一概而論、基于此,著作權法修改時將臨摹從復制方式中刪除,但理論上認為,臨摹應屬于復制行為,包含在條文“等”之中。
??? 另外,將口述作品進行錄音固定或整理成文章作品,將表演者的現場表演進行錄音、錄像固定下來,同樣屬于復制,是將無載體的作品復制為有載體的作品。
??? 2.發行權
??? 發行權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要,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發行與復制關系密切,只復制而不發行,作者的權益就難以實現,復制也就失去了意義。而發行又要以復制為前提,作品只有經過復制后,并且達到一定數量,能滿足公共的合理需要時,才叫發行、所以,在著作權許可合同中,取得復制權的人往往同時取得發行權,對作品進行復制和發行,即構成出版。
??? 發行應當具備三個要件:首先,發行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公眾的合理需要;其次,發行的對象應該是社會公眾,因而只有將作品復制并公開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提供或銷售,才叫發行;最后,發行者必須是著作權人或者經著作權人授權的人。
??? 發行的方式多種多樣,包括批發、散發、出售、出口等。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發行方式限定為出售和贈與。著作權人可以將發行權授予一個人行使,也可以授予不同的人來行使。
3.出租權
2001年修改《著作權法》時,新增加了-項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即影視作品和計算機軟件的出租權。著作出租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許可或禁止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用于出租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2001年《著作權法》的此項修改,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履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即保證中國的著作權法符合中國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協議)下的義務。《 TRIPS協議》第11條將出租權列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該條規定:“至少對于計算機程序及電影作品,成員應授權其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繼承人許可或禁止將其享有版權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向公眾進行商業性出租對于計算機程序,如果有關程序本身并非出租的主要標的,則不適用本條義務。”
將出租權列為一項與發行權并列的獨立權利,意味著出租權實質上構成了發行權權利窮竭”原則的一個例外。同時,出租權也是對作品載體上物權的一個限制。單純從物權法的角度看,作品載體的所有人既然合法取得了作為作品載體的物(如影碟、光盤)的所有權,就應當享有對該物的完全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出租該物。但著作出租權的存在構成了物權上的負擔,從而排除了所有權人出租該物的權利,除非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因此,如果希望進行影碟租賃或軟件租賃業務,除了合法擁有正版影碟或軟件外,還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租賃許可,否則即構成侵權。但如果計算機軟件本身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例如,出租人出租預裝了軟件的計算機,則不需要得到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
值得注意的是、 TRIPs協議和我國《著作權法》都將出租權限定于影視作品和計算機軟件,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對于創作成本而言,這兩類作品的復制非常方便,且復制費用極低,一且允許作品載體的所有人享有出租權,尤其是有權進行營業性租賃,事實上很難控制承租人對作品進行大量的復制,從而導致著作權人的復制權被虛化。這也解釋了為什么《 TRIPs協議》第11條允許成員國有條件地免除授予電影作品復制權的義務對于電影作品,成員可不承擔授予出租權之義務,除非有關的出租已導致對作品的廣泛復制,其復制程度又嚴重損害了成員授予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繼承人的復制專有權。”
4.展覽權
展覽權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作者或著作權人可以展覽巳發表的作品,也可以展覽未發表的作品.對于未發表的作品,將其在公眾場合展出,供人欣賞,讓公眾知曉,實際上就是作者或者著作權人發表作品的一種形式。
美術、攝影作品的展覽權原則—亡屬于著作權人;但由于美術、攝影等作品必須依附于載體之上,載體就是作品的原件;展覽是向公眾展示作品的原件或作品的復印件,因而展覽權的行使不能與作品的原件或行復印件的所有權相分離-當作者與作品的原件所有權相分離時,作者行使展覽權必然要受到原件所有人的制約,而原件所有人如果要展覽此畫時,也會與創作人的著作權發生沖突:因而《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需要注意的是,以他人的肖像為內容的美術、攝影作品,展覽必須征得肖像主體的同意,否則構成侵權。
??? 5.表演權
??? 表演權是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只要是以表情、聲音,動作公開地再現作品的方式都是表演,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表演的形式很多,大致可分為現場表演,即直接面對觀眾的公開表演;機械表演,即借助技術設備將表演傳達給現場以外的觀眾,如表演實況轉播;復制表演,即將表演復制在物質載體上發行÷它們都是傳播作品的表現形式。
??? 表演權的內容包括兩項,一是作者有權自己表演或授權他人表演其作品,二是作者可以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表演其作品,他人如果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表演作品,即構成侵權。
??? 6.放映權
??? 放映權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放映權的客體主要是美術、攝影和電影類作品,且這項權能的行使必須與一定的技術設備結合在一起使用才能夠實現。
??? 7.廣播權
??? 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該條規定與《伯爾尼公約》播放權權利內容基本一致,廣播權主要是針對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等具備播放能力的傳媒組織活動而設立的。
??? 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制作成廣播、電視節目,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原則上都應取得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著作權法規定了幾種具體情況: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 8.信息網絡傳播權
??? 2001年《著作權法》修改增加的另一項重要權利是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對傳統的著作權保護范圍提出了挑戰-例如,將文字作品轉化成數字形式在網絡上傳播,很難認定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或發行權。因此,《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項規定:“(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早在200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對該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為保護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
??? 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釋首先明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適用的作品范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也就是說,對作品進行數字化,并不影響作品的同一性,從而仍屬于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其次,作品的網絡傳播權屬于著作權人,對于未發表的作品,決定是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權利、許可他人進行傳播的權利以及獲取報酬的權利歸屬于著作權人。但是,對于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社、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人可以在網絡上進行轉載、摘編,但應當注明出處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 9.攝制權
??? 攝制權是指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將作品攝制為電視,電影或錄像是作品傳播的一種方式,如果只是將表演或景物機械地錄制下來,由于該行為沒有產生有獨創性的作品,則只能屬于復制,不能視為攝制。
??? 著作權人可以親自行使攝制權,也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攝制權。在我國,大多數作者受自身條件的限制,往往將作品的攝制權許可給他人使用,從中獲得報酬。應當注意的是,制片人在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后,通過攝制的方式將原作品固定在物質載體上,形成了影視作品,該影視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屬于制片人,原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和獲酬權。
??? 10.改編權
??? 改編權是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足以演繹的方式使用作品,通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派生出新作品的行為。因為不同的作品形式有不同的表現力,所以作品才有改編的可能。原作品的著作權人可以自己改編作品,也可以許可他人對自己的作品進行改編。但改編應當是在不改變原創作品基本思想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表現形式上的變化,如果改編作品的內容與原著的內容完全不一樣,那就不是改編而是創作了。改編者對于自己改編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權。
??? 11.翻譯權
??? 翻譯權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翻譯主要是針對文字作品,有時也會涉及影視、口述作品,但美術作品,舞蹈作品、樂曲均不涉及翻譯權+世界上存在許多文字,翻譯權包含著譯成多種文字的權能,因而翻譯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項重要權能。著作權人可以自己行使翻譯權,也可以將這項權利授予其他人。如果著作權人授權其他人翻譯自己的作品,譯者對翻譯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譯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權時,注意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 另外,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發行以及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都屬于合理使用作品,可以不經原著作權人的許可,不付報酬,但應注明原創作者姓名、原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著作權。
??? 12.匯編權
??? 匯編權是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作者或者著作權人有權將作品匯編成集出版,任何人如果沒有得到作者或者著作權人的同意,將其作品匯編在新匯編作品的,均構成對作者或者著作權人著作權的侵犯。
??? 匯編不同作者的作品構成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匯編作品中可單獨使用的部分,其著作權仍歸原創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權人,匯編者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 13.其他財產權利
??? 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用列舉的方法是不能窮盡的。因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一個彈性條款:“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在今后出現新的作品利用方式時,權利也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這樣規定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立法空間,也解決社會不斷發展、新情況不斷出現和法律穩定性之間的矛盾。
??? 14.許可權、轉讓權和獲得報酬權
???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報酬。”本條第3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因而作者或者著作權人享有的財產權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轉讓或部分轉讓,并依約定或法定取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