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8:33
演繹作品,也稱為派生作品,是指對已有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創作活動而產生的新作品。演繹作品可以是對原作品進行的第二次、第三次甚至多次的創作。演繹的方式主要包括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
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c”可見,演繹作品的著作權屬于對原創作品進行演繹創作的演繹作者。演繹作品雖然是根據已有的作品派生出來的,但演繹者在演繹過程中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演繹作品與原創作品在表現上有明顯的創新,因而,演繹作品是一種相對獨立的新作品,演繹者對其享有著作權。當然,演繹者只對演繹部分享有著作權,對被演繹的原創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仍然屬于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主體。原創作品如果仍然在著作權保護期內,演繹作者在創作前應當征得原創作品作者的許可,同時在演繹作品中必須指明原作者姓名并支付相應報酬,否則就會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三人在使用演繹作品時,必須征得原創作品著作權人與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這就是所謂的雙重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