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權概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8:37
??? (一)著作人身權的概念
??? 著作人身權,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稱為作者人格權,在英美法系國家則被稱為精神權利(nLorRlc曲門),它是指基于作品的產生而由創作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相聯系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們白爾尼公約》將著作人身權定義為:“不受作者經濟權利的影響,甚至在經濟權利轉讓之后,作者仍保留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權利,并有權反對對其作品的任何有損其聲譽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者其他損害行為.”由此確認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權。
???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作者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其內容之廣泛、保護期限之長,均在世界上處于領先地位。
??? (二)著作人身權的特征
??? 1.恒久性
??? 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受時間的限制。”可見,著作人身權除發表權由法律給予特別規定外,其他作者人身權的保護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不但作者終生享有,且死后繼續享有,任何人不能侵犯,就算是在作品進入公有領域后,其仍然有權要求作者的人身利益不受第三人侵犯。
??? 2.專屬性
??? 所謂著作權的專屬性,是指著作權的人身權利為作者專有,不得轉讓、繼承,遺贈和放棄。由于人身權是基于作者身份而產生的,轉讓或繼承人身權則意味著作者的身份也隨之轉移,因而沒有轉讓和繼承的可能、對于作者人身權能否放棄,不少國家的態度是允許有限制的放棄,如英國《版權法》第87條第(2)規定,精神權利中的任何——種均可由權利人通過署名的書面聲明予以放棄-荷蘭《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作者在適當的情況下可以放棄著作人格權。們白爾尼公約》中也沒有規定作者人格權不可以放棄。探究作者人格權被許可有限制地放棄的原因與出版商的商事活動有關?因為出版商認為不承認作者人格權可以放棄,會在出版中引起麻煩,他們要求在立法中或者在司法實踐中有限度地承認作者人格權的放棄是商事活動利益驅使的必然結果。